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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 三審無罪定讞

04/24/2008/16:19
華夏經緯網

華夏經緯網424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前台北市長、“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市府秘書余文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全案經檢方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報道,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無罪定讞。“最高法院”說,檢察官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法律性質進行爭執,空泛指摘“首長特別費”性質認定違法,但對馬英九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等部分,未做任何指摘,因此檢方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

 

“最高法院”表示,一、二審法官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讓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認定會計人員也並沒有陷於錯誤;也認定領據列報方式核銷特別費部分全部都因公支出,沒有任何不法所得,因此認為馬英九沒有貪污與背信犯行。

 

不過,“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的法律性質究竟如何等部分,進行爭執,很空泛指摘對“首長特別費”性質的認定有違法,原判決導出無罪的結論是違法,但究竟為什麼原判決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也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實際上也沒有不法所得的事實認定等部分,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都沒有做任何指摘,因此,檢察官上訴是違背法律上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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