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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5月22日訊: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評論文章說,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選在五二○後,馬上對剛卸任的陳水扁實施境管留置通知;北院昨天也針對審理中的公務機要費案被告、陳水扁夫人吳淑珍裁定限制離臺。無獨有偶地,又傳出擔心扁女婿趙建銘定讞後會“落跑”,再以“特執字”交北檢協調法院緊急執行,如此急急如律令,未免令人質疑特偵組選擇“硬起來”的時機。
文章說,特偵組馬上對剛卸任的陳水扁展開偵辦公務機要費案,老實說無可厚非,畢竟扁卸任後已無“刑事保護傘”,確實必須馬上接受司法的檢驗。但立即對陳水扁實施境管留置通知,表明檢方不信任他,對陳水扁這樣一位剛卸任的領導人而言,真是“禮遇”得情何以堪。
以陳水扁的身份,除非能證明他一卸任就有落跑他地的企圖或打算,否則並不急於遲個幾天,選在他剛交接就宣佈,實在不給陳水扁留餘地,也不似特偵組所強調的“給卸任領導人禮遇”。
更爭議的是,因為擔心類似幾個重大經濟罪犯如陳由豪、劉松藩、朱安雄、曾正仁、王玉雲等,判刑確定就拒不到案遠走海外,所以對扁女婿趙建銘施以“特執字”的預防措施,特偵組此時祭出嚴令,不但時機有“斧鑿”痕跡;更凸顯特偵組的“看人辦案”。
文章指出,如果趙建銘、吳淑珍有逃亡之虞,五二○之前特偵組就該有防範措施,更何況,趙建銘等並未有“刑事豁免權”,特偵組之前不作為,難道不是在權力之前自我矮化嗎?面對權力人物時該為而不為,等權力人物失勢卻又過猶不及的表態,令人不得不嘆,我們的“司法”何時才不為政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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