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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經緯網5月27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壽嵩昨天說,宋楚瑜向法院提存的二億四千余萬元,由於受取權人須同時為“李登輝”與“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條件,目前沒有人符合,所以沒有“領取”、只有宋楚瑜“領回”的問題。
據報道,劉壽嵩指出,宋楚瑜須符合規定才能領回,但依規定,要領回這筆款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一是宋楚瑜證明自己當初提存出於錯誤,二是提存的原因消滅,三是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據悉,宋楚瑜在2000年1月向法院提存這筆錢時,受取權人寫的是“李登輝”,後面還括弧注記“中國國民黨主席”,另外在提取條件欄上還記明李登輝必須具備國民黨主席的身份。
法界人士認為,由於受取權人的條件包括李登輝及國民黨主席,缺一不可,目前李登輝不是國民黨主席,因此李登輝個人也無法領取。另有法界人士認為,乾脆由李登輝及國民黨都出具同意書,同意讓宋楚瑜將錢領回,就可順利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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