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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禁非医学需要鉴胎儿性别 3月1日起施行

02/15/2008/15:10
华夏经纬网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今年的一号政府令,要求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据悉,政府令的目的是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据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据悉,因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据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手术前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和前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和有关证明,并登记存档。

  据悉,我省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同时要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前,应当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记者刘彬)

来源:燕赵都市报

转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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