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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海峽兩岸文化經濟交流協會

2004-03-26 14:58:45
華夏經緯網
 

  

 山西省海峽兩岸文化經濟交流協會于2003年5月註冊成立,是由山西省有關政府部門、工商、文化教育、學術等各界人士共同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加強晉臺民間聯繫,促進兩岸各領域的交流交往與合作,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

本會的任務是:溝通晉臺兩地民眾、社團的情感與聯繫,組織各類晉臺經濟文化交流活動,為開展晉臺民間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推動晉臺兩地經濟文化的共同發展。 

山西省海峽兩岸文化經濟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山西省海峽兩岸文化經濟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Straits Cultural & Economic Association of ShanXi. 縮寫 SCEA )

第二條  本會由山西省涉臺業務單位、團體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和對臺工作戰線工作人員、臺胞、臺屬自願組成,致力於推動和開展晉臺之間交流交往與合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加強晉臺民間聯繫,促進兩岸各領域的交流交往與合作,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大街388號2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晉臺之間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農業、交通、法律、宗教、社會科學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二)組織會員和有關單位人員赴臺交流及提供赴臺交流的行前服務;

(三)組織安排台灣同胞來晉的交流活動及提供來晉交流的協助和服務;

(四)建立並加強與山西在臺同鄉會及台灣其他民間團體的聯繫、聯誼,組織開展各方面的民間交流交往活動;

(五)廣泛聯絡臺胞臺屬,調動併發揮他們在晉臺民間交流交往中的積極作用;

(六)開展涉臺事務的宣傳和培訓;

(七)提供晉臺兩地經濟文化等發展資訊及涉臺事務的諮詢和服務;

(八)承辦業務主管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免費獲得本會業務範圍內的相關資訊、資料;

(四)   獲得本會在晉臺交流交往方面的優先權;

(五)   申請本會資助開展有影響的晉臺交流活動;

(六)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   介紹、推薦新會員;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學習、宣傳涉臺事務的政策規定;

(六)   向本會反映兩岸社會各界對晉臺交流交往及合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于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言論和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的職責是: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的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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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山西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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