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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奧運會徽的規範使用

08/26/2003/00:00
華夏經緯網

文/董淑梅

2001年7月13日,當北京以56票贏得2008年第二十九屆夏季奧運會主辦權之時,全國上下歡騰雀躍,中國勝了!2003年8月3日倍受關注的奧運會會徽“中國印”在北京天壇祈年殿揭開了神秘的面紗,許多人看到了新一輪的發展商機。

奧運商機無限 眾人均想分羹

第二天8月5日,在國際奧會的同意下,可口可樂公司和北京奧組委數月前達成了一項協議:在會徽于昨天公佈之後,可口可樂公司當晚即可在國內推出印有會徽的紀念罐。可口可樂由此成為北京奧運會頂級贊助商中第一家有幸被授權使用北京奧運會徽的產品。

不久,另一些自以為有商業“頭腦”的人,嗅到“中國印”奧運會會徽是個發財的好機會。8月8日下午,雲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觀工商所執法人員在對市場進行巡查時,發現1名商販正在大肆兜售繪有2008年北京奧運會會徽“中國印·舞動的北京”圖形的白色T恤衫。經調查,攤主係在昆經商的一名貴州人。從報紙上看到奧運會會徽揭曉的消息,學過工藝美術的他“靈機一動”,立即從批發市場上買回一批白色T恤衫,夜以繼日地將奧運會會徽“中國印·舞動的北京”手工繪製上去,然後拿到市場上出售。工商執法人員當即決定暫扣了這批貨物。

保護政策已出 關鍵看執行

  兩相比較,我們看到了奧運會會徽的使用急需規範化管理,以疏通各類商業及非商業化的使用行為,使得它們正常地納入奧運會資金籌措及宣傳報道的軌道中來。

其實,早在奧運會會徽發佈當天,奧組委就已經同時發佈了公告聲明。聲明稱:未經奧組委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北京奧運會會徽,將徽記用於非商業目的時,必須明顯區別於商業行為。

但是,何為商業使用,又何為非商業性使用?使用奧運會會徽的申報程式是什麼?

這種判定首先要根據國際奧會的要求,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援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為。

在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界定商業性與非商業性的關鍵只好看企業露不露名。如果是商業性使用,要直接向奧組委市場開發部申請。申報及費用的計算,也由奧組委市場開發部負責。相應地,如果是非商業性使用,要經法律事務部以及其他業務部門的審批後才可使用。

另外,在一些可能使用到會徽的情況,比如業務技術交流、研討會、公益廣告、媒體宣傳以及有關企業為自己的員工製作帶有奧運會會徽的文化衫等,奧組委均就如何避免不規範的商業行為都出作了詳細的規定。

針對上述中昆明市查獲的這起自製奧運會會徽牟利案件,北京奧組委在雲南媒體上發表談話指出,北京2008年奧運會會徽“中國印·舞動的北京”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其商業開發計劃預計要到今年9月1日之後才會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會徽進行商業開發都是不允許的。即使是在商業開發計劃實施之後,如果有人未經允許,擅自非法使用印有自製“中國印”圖形的物品進行盈利性活動,不僅北京奧組委將追究其責任,國際奧會也會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濫用奧運會徽 隱性商業自殺

實際上,需要保護的不僅僅是“中國印”。奧林匹克標誌的範圍還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誌;《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

很明顯,保護工作是繁複而龐大的。盛大的體育盛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帶給我們巨大的發展契機的同時也在考驗著我們的商業行為能否有相應的跟進能力。濫用奧運會會徽、會標恰恰會暴露了我們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商業行為的不成熟不規範。在全球都極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今天,這無疑會使我們的商業誠信度降低,從而喪失許多潛在的、難能寶貴的商機。

因此,濫用奧運會徽會標不亞於一種全民性的隱性商業自殺行為。在奧運會一步步臨來之際,在各項工作逐步展開之時,我們有必要在全社會各行各業中都樹立起相關的保護意識,將工作確實地落實到實處,把握住我們得來不易的巨大商機,借奧運的東風將中國的經濟推向新的發展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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