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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王案
1985年5月29日台灣報紙公佈,住高雄縣的商人鄭文王,被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以“叛亂”罪判處徒刑8年。罪名是1981年到1984年3月間,鄭曾先後10余次派人到福建平潭“私運大陸貨物”到臺,並向“警備總部”人員“行賄”。臺報稱,國民黨當局這樣做,顯然是在“殺雞儆猴”,以阻撓台灣工商界日趨積極的欲與大陸通商的願望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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