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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男案

    1980年底,台灣“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開始。這是“高雄事件”後的首次選舉。台灣當局為了控制局勢,在大選前頒布了《選舉罷免法》,並要求參選人不要在競選中涉及“高雄事件”,不許為“高雄事件”受刑人翻案。但選舉開始後,黨外勢力候選人卻均以“高雄事件”為訴求目標。1981年1月17日,落選的台中市“立委”候選人張春男(現已回大陸定居)以其競選言論“越軌”,違反“選罷法”,而遭台灣警方逮捕。20日駁回了其妻的交保要求。30日,台中“地方檢察處”以違反“選罷法”、作“煽動性宣傳”為由對張春男起訴。4月18日,台中“地方法院”以在競選演說中“攻擊”當局、違反“選罷法”為由,判處張春男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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