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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1月30日,前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任委員李友邦被當局以“包庇匪諜”罪判處死刑。李友邦,台灣省台北縣人,日據時期到大陸求學,畢業于黃埔軍校二期。抗日初期,李在閩浙一帶組織台灣義勇隊抗日,1940年起駐紮于浙江金華一帶。據報道,當時,李友邦被控在此一段時間內,曾與中共金華總辦事處負責人及其他共產黨幹部來往。該義勇隊秘書潘華曾以“匪諜”嫌疑被捕,而由李保釋來臺,並擔任“三民主義青年團”視導。潘華于1947年因事離臺後,李友邦之妻嚴秀峰涉嫌被臺保安司令部逮捕,判刑15年;不少當年義勇隊成員亦被指控涉及“匪諜案”遭追究。後據稱“省保安司令部”根據“省工委”被捕負責人蔡孝乾等人“供詞”,認定李友邦“包庇窩藏中共間諜”,且自身“早已加入中共組織”,而“迄今未向臺治安機關依法履行自新手續”,故以“涉嫌包庇掩護中共間諜罪”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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