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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了第十七屆會議,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注意到世界各國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另一方面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而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破壞或丟失都會使全世界遺產枯竭。
考慮到一些國家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不是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有些國家卻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故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考慮到為此有必要通過採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使這些全人類的世界遺產得以留存,於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1972年11月16日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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