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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新政策

11/29/2006/13:04
華夏經緯網

為了給在大陸居住的台灣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醫療服務,衛生部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開展適合台灣同胞就醫習慣和特點的服務。衛生部決定,繼續在臺胞較集中的廣東、福建、江蘇、上海等地醫院指定相對固定的診區,為台灣同胞提供醫療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挑選一些資質好的醫院,如心血管、腦神經、口腔醫院等,設立專門門診部,接待台灣同胞,實行“一條龍”服務。接診醫師可以是大陸醫師,也可以是按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在大陸行醫許可的台灣醫師。

 

有利於兩岸醫療衛生交流、方便台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將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後回台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大陸醫院在按大陸有關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據實給就診的台灣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台灣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繼續歡迎和鼓勵台灣醫療機構與大陸合資合作興辦醫院。台灣投資者最高股權可佔70%,合作期限暫定20年,合作期滿可申請延長。

 

衛生部決定,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職業註冊和短期行醫。台灣同胞可在大陸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或從事臨床研究等活動。在大陸取得醫學專業學歷、考取醫師資格的台灣學生,如果需要在大陸執業,可在各地衛生部門辦理註冊手續。台灣地區醫師申請來大陸短期行醫,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可在大陸從事為期1年的職業活動,期滿後可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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