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 | 評論 | 台灣 | 兩岸 | 軍事 | 臺商 | 健康 | 文化 | 旅遊 | 視頻 | 資料 | 週刊 | 奧運 | 社區 | 專題 | 藝購
 首頁 -> 專題 -> 紀念兩岸交流20年

 


有關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文件

11/02/2007/10:59
華夏經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陳斌華)誕生在二戰硝煙中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兩份重要的有關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文件,為台灣在1945年10月25日回到祖國懷抱提供了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國首腦正式簽署了《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宣告:“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開羅宣言》是第一份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台灣是中國領土的國際法文件。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發表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項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當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議會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國投降。10月25日,同盟國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在台北舉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國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劃入中國版圖。至此,台灣、澎湖重歸於中國主權管轄之下。

    60年來,《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作為戰勝國的中國收回其固有領土台灣、澎湖的歷史事實,為國際社會包括當年的戰敗國日本所承認。1971年第26屆聯大通過2758號決議,延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確認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無論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還是60年來的國際形勢的發展,充分證明,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不僅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也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台灣島內某些政治勢力置基本事實和國際法于不顧,企圖為“兩國論”、“一邊一國論 ”、“台灣獨立”尋找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依據,是徒勞無功的,也是絕難得逞的。(完)

  
發送給好友】【列印】【關閉窗口
相關報道

發表評論
網友昵稱: 匿名
評論內容:        (剩餘字數:
    查看評論
發表評論須知:
一、所發評論必須遵守《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二、嚴禁發佈供求代理資訊、公司介紹、產品資訊等廣告宣傳資訊;
三、嚴禁惡意重復發帖;
四、嚴禁對個人、實體、民族、國家等進行漫罵、污衊、誹謗。
熱門評論排行
臺海熱點透視
頻道特別推薦
特別策劃 華夏視點
媒體鏈結 學者專欄
經緯觀察 八方言論
臺海熱點 臺海七日談
鏡頭中的台灣
網站簡介 廣告服務  聯繫方式  用戶留言  設為首頁  法律顧問  建站服務
Copyright  2007 By www.viewcn.com & www.huaxia.com
版權所有 華夏經緯網 京ICP證010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