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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總統”的許可權?

06/06/2006/15:20
華夏經緯網

    據台灣媒體整理,島內“憲法”授予“總統”的許可權,主要是訂在第35條至52條,包括“總統”的“統帥權”、公佈“法令”權、宣戰、戒嚴與任命官員等權力。另外,由於“憲法”增修條文授予“總統”得設置“國安會”,而“國安會組織法”中明定,“總統”負責決定“國防、外交”與兩岸事務等“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依“憲法”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且統率全臺陸海空軍。“總統”並有公佈“法律”、宣戰、締約與媾和的許可權,以及宣佈戒嚴、赦免、任命官員與發佈緊急命令的權力。

 

值得一提的是,憲法第52條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也就是,“總統”在“憲法”的保護傘下,除了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的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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