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長特別費”的用途相對籠統,只規定用在“因公招待、饋贈及犒賞所需”,至於如何用、何時用、額度多少,屬於“首長”的許可權,外人無從置喙,但是支用的程式必須合法,並應接受“審計部”的查核。“特別費”彈性較大﹐可以有一半不須檢附單據。
馬英九“特別費”案是以消費的大面額發票取代瑣碎的小額發票﹐目的是為了簡化行政,屬於程式上的“瑕疵”,但承辦的市府秘書處組員余文也有偽造文書之嫌。
“特別費”的支領,有很大彈性,不需發票報銷的部分,可領支票、現金或匯入私人賬戶,包括陳水扁、蘇貞昌等,皆領取現金,馬英九與代理高雄市長葉菊蘭等人一樣,選擇匯入賬戶,這部分應無不法。
“特別費”可以說是給“首長”的“補助費”,全臺有6500名“公務首長”領取,為了防弊,“預算審計法”規定“特別費”的一半需發票報銷,另一半不需發票報銷,只需簽署領據即可。民進黨指馬英九特別費中需單據部分與不需單據部分都有問題,前者是指余文以假發票核銷,余文已經被檢方列為被告,但迄未查出有錢流向馬英九口袋。
馬英九比較難澄清的是不需單據部分,因為馬的特別費每月直接匯入市長賬戶﹐造成特別費入私帳的爭議﹐但這問題並不僅發生在馬身上﹐全臺6500名“首長”皆然﹐因為主計單位並未要求設立特別費“專戶”。
對馬英九而言﹐不用單據的“特別費”﹐幾年下來已經陸續支用﹐要準確說明流向﹐實是強人所難﹐對馬相當不利。矛盾的是﹐直接以現金支領“特別費”者﹐如陳水扁、蘇貞昌﹐審計單位無從查核﹐將特別費匯入賬戶者﹐如馬英九、葉菊蘭﹐錢的流向相對透明﹐卻要面臨檢方查辦。(包瑋瑋根據媒體相關報道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