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 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其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 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的港口、能源、交通項目,減按15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 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產品出口企業”按照規定減免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的銷售額達到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可減按10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 在浦東新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0年底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稅。
6. 外商投資企業在浦東新區內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房屋,從建成或購置月起免征房產稅五年。
7. 在浦東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1000千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批准,其經營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來源:上海投資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