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計劃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計政策〔2003〕17號(2003年6月15日)
各市、縣(區)計委(計劃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部門:
為構建三條戰略通道,實施項目帶動戰略,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推動福建產業發展、產業優化升級和企業技術進步,增強福建經濟綜合競爭力和發展後勁,省計委商省財政廳制定了《福建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試行,在試行過程中如有什麼問題,請逕向省計委反映,以便修訂完善。
福建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三條戰略通道,實施項目帶動戰略,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推動福建產業發展、產業優化升級和企業技術進步,增強福建經濟綜合競爭力和發展後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果,是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機構的科技人員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成熟、先進、實用、可以產業化並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科技成果.
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果轉化,是指企業、個人投資者或成果持有者採用項目成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實施轉化,形成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的活動。轉化方式包括:
(一)項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項目成果持有者向企業、個人轉讓該項目成果,由受讓的企業、個人投資實施轉化;
(三)項目成果持有者許可企業、個人使用該項目成果,由使用該項目成果的企業、個人投資實施轉化;
(四)項目成果持有者以該項目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企業、個人合作實施轉化;
(五)項目成果持有者以該項目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與企業、個人共同投資實施轉化。
第三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每年從省級預算內基建投資中安排一定金額的促進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以下簡稱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用於扶持實施項目成果轉化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除計劃單列市外)落地形成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轉化項目)。同時,做好項目成果的徵集、推介和資訊引導服務。
第四條 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援、公平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五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扶持的轉化項目應當是下列轉化項目:
(一)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場前景好的高新技術產業化建設項目;
(二)技術先進適用,可形成產業規模,加強本省產業鏈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建設,填補本省產業鏈發展中的產品、技術空白,加速本省電子資訊、石油化工、機械製造等主導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明顯提高產業技術水準和經濟效益的建設項目;
(三)有利於本省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環境污染以及防災減災的建設項目;
(四)可促進本省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
(五)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轉化項目。
第六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實施下列項目成果的轉化而形成的建設項目給予優先安排和扶
持:
(一)經省部級認定、屬於國際國內領先技術、能明顯提高本省產業技術水準和經濟效益的高新技術項目成果;
(二)技術先進適用、可形成產業規模、填補本省產業鏈發展空白、對本省產業鏈的延伸、產業群的壯大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項目成果;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關鍵技術的項目成果;
(四)在本省欠發達地區投資實施轉化的項目成果;
(五)在中國.福建項目成果交易會上簽約成交的項目成果;
(六)列入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徵集並重點推介目錄的項目成果。
第七條 要求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扶持的轉化項目,應當有項目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在本省(除計劃單列市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已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工作方案(包括實施進度計劃),且已按實施方案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評價良好,可以自行籌措解決按國家規定所需的佔項目總投資相應比例的項目資金;
(四)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檢測和價值評估的項目成果,已取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和評估證明;
(五)使用醫藥、醫療器械、郵電、通信、電子、飼料、獸藥、農作物新品種及生物製品、公安及安全等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批准、測試後才能使用的項目成果,已取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相關批准文件和有關測試報告。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八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對轉化項目的扶持,採用下列方式:
(一)資金扶持。確定扶持的轉化項目,採用前期經驗補助和無息回收性投資兩種方式。每年確定安排一批轉化項目,原則上安排在中國.福建項目成果交易會上簽約成交或列入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徵集並重點推介目錄的200個轉化項目前期經驗補助,50個轉化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1、對已簽訂實施項目成果轉化合同或項目成果持有者作出自行投資實施轉化的書面決定,並按照建設程式及審批許可權規定已立項開展前期工作的轉化項目,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從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中給予安排項目前期經費補助,補助款主要用於扶持轉化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論證等方面的工作。
2、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並已完成建設程式及審批許可權規定的前期工作而動工建設或具備開工條件的轉化項目,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可給予重點扶持,從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中給予安排無息回收性投資。
無息回收性投資根據轉化項目的實施進度和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分期安排,首期安排不超過70%,餘額待中期評估或檢查後安排。
無息回收性投資委託商業銀行代理放款和回收。使用該投資的項目業主,應當在轉化項目投產兩年後分三年償還該投資的本金,用於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滾動使用。
(二)項目成果的徵集、推介和資訊引導服務。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應當向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廣泛徵集適合福建省產業發展的項目成果,向省內各類企業廣泛徵集技術需求,並通過建立完善網上推介轉化系統和承辦好項目成果交易會,及時發佈有關產業技術政策和項目成果資訊,促進項目成果的轉化與技術需求的解決。
第四章 資金安排程式
第九條 安排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應當依法執行下列程式:
(一)提出申請。由項目業主提出申請,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企業直接向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申請,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企業向所在地的設區市發展計劃部門申請;
(二)轉報。設區市發展計劃部門接到企業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轉報,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轉化項目,轉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三)組織專家評審。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報告,應當分批組織相關領域有資格的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四)審定下達。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專家項目評審意見,按《福建省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安排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每年分三批研究審定下達。
第十條 項目業主申請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中的前期經費補助,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應當就項目成果的先進性、成熟性、實用性、轉化方式和建設項目實施工作方案、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籌資方案、申請金額等作出說明);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印章的複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三)實施項目成果轉化合同或項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資實施轉化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對項目成果進行檢測、測試、批准和價值評估的,應當提供有效的檢測結果、測試報告、批准文件和評估證明。
項目業主申請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中的無息回收性投資,除提供上款所列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上兩個年度和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註冊不足一年的企業,只需提供驗資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設程式及審批許可權規定要求必須履行報批手續的項目相關批文。
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採用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省扶持資金。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發展計劃部門應當對項目業主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轉報時應如實提出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轉化項目,應當在規定的審批轉報期內將有關申請材料退回項目業主。
第十二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設立由技術專家、經濟專家、管理專家組成的項目評審專家委員會,通過召開項目評審會,形成轉化項目所採用技術的先進性、成熟性、實用性程度以及經濟方面的專家評審意見。項目評審會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對邊和企業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進行審查;
(二)對審查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三)具有相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特殊情況下可邀請少數具有較高行政職務或中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參加,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為保證專家評審的公正性,項目評審會中評審某一具體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專家應當回避;
(一)專家在申請企業工作;
(二)專家家庭成員或親屬為申請企業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
(三)專家與申請企業有利益關係或直接隸屬關係。
第十三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每年按照年初確定的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控制總額及其前期經費、無息回收性投資控制額分三批安排轉化項目扶持資金,第一批安排上一年度9-12月評審的項目,第二批安排本年度1-5月評審的項目,第三批安排本年度6-8月評審的項目。對每批經過規定程度研究審定的轉化項目,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應當通過“福建省項目成果轉化網上推介系統”向社會公告,實行公告異議期制度(異議期10天),對於經公告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審查異議缺乏充分的否定依據的轉化項目,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可正式下達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使用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應當與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簽訂《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使用協議書》(以下簡稱《資金使用協議書》),並從簽訂《資金使用協議書》的下一個季度起,在每季度頭10日之內將上季度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財務報表報送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匯總後報省財政廳備案。
使用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中的無息回收性投資,先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與委託代理放款和回收投資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簽訂委託協議,再由項目業主與代理銀行按照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簽訂借貸合同。
省財政廳根據省發展計劃委員會下達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資金使用協議書》,按照細化預算要求下達支出預算通知和撥款,其中無息回收性投資款按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與代理銀行簽訂的委託協議先撥到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在代理銀行開設的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專戶,由代理銀行根據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的通知和該銀行與項目業主簽訂的貸貸合同放款和回收。
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應當建立使用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轉化項目臺帳,每季度匯總一次,及時予以跟蹤檢查,督促使用該資金的項目業主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落實項目。同時,對安排無息回收性投資在100萬元及以上的轉化項目,可從項目評審專家委員會中組織未參加該項目評審會的一批專家進行中期評估,根據專家中期評估意見,對違反本規定要求的項目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不斷改進和完善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制度。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可派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稽察監督,對採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該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該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福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審計廳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對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業主如需要對轉化項目的進度計劃和投資等進行調整,或企業投資方變更,或項目撤銷、中止的,應當向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報省財政廳和代理銀行備案。對因故撤銷或中止的轉化項目,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應當下達取消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通知,財政部門和代理銀行應當停止撥款並繳回餘款;項目業主應當進行項目清算,並將剩餘的省扶持資金如數返還,用於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安排其他轉化項目。
項目業主採用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除收回該資金外,按照有關規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每年可從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開展項目成果徵集、推介、專家評審及其他促進項目成果轉化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投產或基本建成的轉化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對某一行業或領域建設項目另有資金扶持規定的,該行業或領域的轉化項目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商福建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閩計政策〔2003〕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