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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並購遭遇債權人討帳 湖北化解涉臺糾紛案


2006-11-28 08:46:51         華夏經緯網

    中國法院網訊   11月1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對一起涉臺民商事上訴案作出最終裁判。該案的審結滿足了各方當事人的不同訴求,而且使債務人以最小代價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

    此案的特殊性在於裁判文書既有民事判決書,又有民事調解書,開創了同一民商事案件製作兩份生效實體裁判文書的司法先例。

    1992年至1997年間,武漢市吳家山國營農場為其下屬武漢長江變壓器廠六筆銀行借款計1125萬元,分別提供擔保。其後,武漢市廣和醫藥有限公司收購該銀行不良信貸,成為武漢長江變壓器廠的債權人。此前,武漢長江變壓器廠與臺商訂立資產並購協議,由臺商出資購買該廠有效資產後在武漢設立台資電機公司。債權人武漢廣和醫藥公司經多次催討未果,遂將債務人武漢長江變壓器廠和擔保人吳家山國營農場及台資電機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11月武漢中院經審理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台資電機公司不服,於今年1月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訴。

    由於此案涉及借貸係歷史原因形成,債務人包袱沉重,難以承擔償還責任;債權轉移包括了金融債權的打包和再出讓,涉及國家金融政策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理解和執行;資產承接人台資電機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要考量商務部與最高法院關於此類案件如何處理的協商意見,同時也不能忽略海峽兩岸對此問題的不同認識。

    調解過程中,台資電機公司提出其母公司係台灣地區上市公司,涉訴情況應當在台灣地區披露,而台灣地區的立法對大陸法院調解書的效力有不同認識,故不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而長江廣和醫藥有限公司提出,若台資電機公司不參加調解,則債務和擔保人不會積極還款,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擔保人和債務人則提出,判決台資電機公司不承擔責任,就願意承擔債務。

    結合錯綜複雜的法律問題,法官收集查閱了大量兩岸相關法律文件後發現,兩岸都不將對方法院視為外國法院,法律事件均以其現行法律、法規為受理準則,兩岸間的區際司法聯繫與協作關係是比較特殊的司法協作。特別是台灣地區《兩岸關係條例》中“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可以向台灣地方法院申請裁定認可”,但大陸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而製作的民事調解書,台灣地方法院均以上述規定沒有包括“民事調解書”為由,對大陸法院製作的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認可事件進行異於大陸法院的效力識別。故可以台資電機公司因兩岸不同的立法差異而提出調解異議 。但此案如果簡單逕行判決,既會使廣和醫藥公司的合法權益因種種原因無法實現,又可能因吳家山國營農場職工安置等問題引發新的矛盾。

    為積極穩妥解決糾紛,合議庭經多次論證,提出了調判結合的辦案方法。上訴人台資電機公司期望有一個生效判決能支援其主張,而被上訴人廣和醫藥公司只要能實現其合法權益、債權獲得保護,可以接受調解,債務人武漢長江變壓器廠和擔保人吳家山國營農場則一直主張在免除台資電機公司責任前提下同意與債權人和解並以積極務實的態度償還債務。

    基於上述分析和為了使各當事人服判息訴,承辦法官董俊武通過走訪商務部條法司,並向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相關部門就該案的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進行請示後,一方面依據有關法律迅速作出民事判決,明確闡述了最高法院關於企業改制的相關司法解釋不適用此案,台資電機公司無需承擔民事責任。一方面積極組織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人進行調解,促使其與債權人達成務實可行的調解協議,終將一起複雜的案件畫上句號。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李國清 陳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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