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中院判決全國首例內地居民仲介台灣土地合同糾紛案
內地居民仲介台灣土地,沒拿到仲介費,官司怎麼打?近日,全國首例內地居民仲介台灣地區土地合同糾紛案有了結果。廈門中院判決幫內地的仲介追回了220萬新台幣的仲介報酬。
引發官司的土地仲介行為發生在十多年前。台灣籍廈門人葉太太在台灣地區台南縣有一塊土地,葉太太到廈門後,這塊地長期沒有使用。來廈門投資的台灣商人吳先生想買這塊地,但只知道葉太太在福建。於是他委託廈門人老林,讓他幫忙尋找葉太太並撮合交易。為此,老林與吳先生簽訂了《合約書》,約定老林應得仲介費新台幣720萬元,吳先生預付新台幣500萬元,剩餘款項在辦理土地買賣過戶手續時兌現。
1998年,老林去世。後來,這塊交易的土地被拆分成八塊,其中四塊被徵用,另外四塊過戶到吳先生名下。但吳先生一直沒有兌現承諾,沒有支付剩餘的新台幣220萬元的仲介費。老林去世後,他的合法繼承人,也就是他的兒媳和孫子居住在廈門。2006年11月,老林的家人向廈門中院起訴,要求吳先生支付剩餘仲介費。
廈門中院認為,臺商吳先生與老林簽訂的《合約書》,明確將地產過戶作為支付“仲介費”的條件,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地產已于2004年2月20日過戶至被告名下,吳先生沒有依照《合約書》的約定,支付剩餘仲介費,構成違約,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老林去世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因此,廈門中院判決被告吳先生向老林的繼承人支付新台幣220萬元的仲介費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
宣判後,吳先生服從判決,配合執行。目前,老林的繼承人已經拿到了仲介費。(記者 陳捷 通訊員曹發貴)
來源:海峽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