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中院審理首例祖國大陸居民訴求台灣土地買賣仲介費案
近日,廈門中院審結了佔某母子與巫勝居間合同糾紛一案,該案係首例祖國大陸居民仲介有關台灣地區土地交易之居間合同糾紛案。
事情要追溯到1948年5月20日,台灣籍廈門人葉女士返回台灣購買了台南縣一片地塊。之後,葉女士回到廈門。從那以後,她長期無法對該土地行使權利,土地被他人佔用。來廈門投資的臺商巫勝(化名)有意購買該土地,於是委託廈門人林某尋找葉女士並撮合交易,巫勝花了135萬美元購得葉女士在台灣的土地,面積8842.86平方米。
令巫勝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為了所買土地能完成過戶手續,他遇到種種阻力,為此,他也曾在台灣打了12年官司,直到2005年巫勝才把土地過戶到自己名下。但事情並沒有這樣終結,由於出售這塊土地的葉女士在台灣和大陸的名字有所差別,土地佔有者以“偽造文書“為由提出控告,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此立案偵查,並將該土地過戶手續“假扣押”了,禁止買受人處理該宗土地。
1996年2月25日,林某與巫勝簽訂《合約書》約定:林某應得仲介費新台幣720萬元,預付新台幣500萬元,剩餘款項在辦理土地買賣過戶手續時即應兌現。1998年林某去世。上述土地被拆分為多塊,其中四塊被徵用,剩餘四地于2004年2月20日過戶至巫勝名下。
2005年1月,巫勝僅其中一地塊963.86平方米獲得土地補償金28605550新台幣(約90萬美元)。2006年4月,這些過戶到巫勝名下的四塊地產被台灣地區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凍結。巫勝一直未支付剩餘的220萬元新台幣仲介費。2006年11月,佔某母子以林某之合法繼承身份提起訴訟。
廈門中院認為,林某與巫勝簽訂的《合約書》依法應認定為有效合同。林某去世後,該合同權利義務由其法定繼承人即佔某母子承受。巫勝與林某簽訂的《合約書》將地產過戶作為支付“仲介費”(即居間報酬)的條件,故廈門中院依法判決巫勝向佔某母子支付居間報酬新台幣220萬元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宣判後,巫勝服從判決,主動向佔某母子履行完畢。(記者 郭桂花)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