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因不滿一篇有關富士康員工“超時加班”問題的報道,近日,台灣首富郭臺銘所控制的富士康科技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台灣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為由,向《第一財經日報》的兩名記者提出總額3000萬元人民幣的索賠要求,並已要求相關法院查封、凍結了兩名記者的個人財產。
該案是截至目前國內向記者個人索賠金額最大的名譽侵權案。(《第一財經日報》8月28日)
作出相關報道的記者王佑與王所在部門的負責人翁寶係《第一財經日報》的員工,而王佑刊發的相關報道係職務行為。根據民法理論,職務作品的侵權行為通常應當由記者所在的單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規定:“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係,作品係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在國內,因為職務作品單獨起訴記者的訴訟也屬罕見,而3000萬元高額的賠償在名譽權糾紛案件中更是絕無僅有。
因此,作為擁有眾多法律顧問的富士康公司並不會不知道這些道理,然而,它卻選擇了單獨起訴記者,並以向翁寶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向王佑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的姿態高調起訴,而申請深圳當地的法院並將兩人位於廣州和上海的房產、一輛汽車和兩個銀行賬戶全部查封、凍結。很顯然,這種訴訟目的並不在於要維護自身的名譽權,而是要通過訴訟來打壓記者,讓經費巨大和曠日持久的訴訟拖垮記者,讓記者經受不了這種訴訟的成本,從而作出有利於他們的退步。
因為,富士康公司是一個大型公司,它有鉅額資金和眾多的人員來進行訴訟。如果它們選擇了《第一財經日報》報社作為被告,而報社也擁有眾多人員和相應的經濟實力,富士康公司與《第一財經日報》對簿公堂,可能佔不上什麼便宜。但是,起訴記者個人情形卻大不相同,首先,它們提出的訴訟標的驚人,總額達到3000萬,從訴訟一開始就容易在精神上給記者形成巨大壓力;其次,他們以如此高額的訴訟標的起訴,就有理由申請訴訟保全,從而查封、扣押記者的所有財產,使得記者個人生活和工作極不方便,破壞他們正常的生活軌道,給記者的家人也帶來壓力,即使判決結果對該公司不利,公司因為有雄厚的財力,那點賠償對它來說是無所謂的;再次,富士康公司作為一個組織,其實力遠遠超過個人,它們可能採取各種方式拖延訴訟,讓記者個人疲於奔命,從而沒有金錢與精力去應對訴訟。
2004年,鴻海也曾因一篇報道,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假扣押”了台灣《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的個人財產,同時向其個人索賠3000萬元新台幣。其行為引起了台灣地區和海外各地媒體從業人士的強烈抗議,並最終迫使該集團總裁郭臺銘與台灣《工商時報》及記者達成和解。但即使如此,記者是在飽受壓力之下尋求和解,而富士康公司卻是居高臨下,佔盡優勢,和解對於其來說肯定有利。
因此,在我看來,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乃蔚的話真是一針見血——“由於記者是職務行為,列記者個人為被告就是為了打擊記者個人。”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