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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區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協議》全文


2007-06-18 15:34:05         華夏經緯網

  為貫徹落實《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九省(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加強合作,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促進區域內商品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積極為區域經濟的全面合作與發展服務。

  經九省(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商一致,制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參加合作的各成員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服從地方性法規,按照《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確定的宗旨,在各省、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導下,以促進合作、服務發展為共同目的,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互相尊重,緊密配合,不斷拓寬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水準,促進區域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  合作原則

    1.積極參與。各成員方本著服務發展、促進發展的共同願望參與本協議。

  2.平等開放。各成員方在合作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權利,堅持合作的公平開放,堅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視性。

  3.互動互補。各方應主動創造合作條件,改善合作環境,深化合作內容,落實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準,推動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工商行政管理事業的共同發展。

  第三條  合作要求

    各成員方著重從下列四個方面推動合作發展:

    (一)打破地區封鎖和貿易壁壘,促進商品和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優化組合。

  (二)加強協調,推動解決行政執法中相互關聯的重大問題。

  (三)共同推進,培育和保護好區域內的馳名和著名商標,增強區域的整體競爭力。

  (四)強化監管合作,共同營造法制、誠信、文明、公平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合作領域

    (一)創造開放的市場環境。(二)促進企業合作發展。(三)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的合作。(四)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合作。(五)加強資訊的交流共用。

    第五條  合作機制

    為保證有效開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成員方同意建立合作協議機制。

  (一)建立九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高層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合作重大事宜。首次會議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辦。2005年開始,由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省(區)工商局輪流召集並主持,原則上與當年承辦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省長、自治區主席聯席會議的省(區)同步。九省(區)工商局有責任、有義務確保本協議履行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二)聯席會議設會議主席,由當年承辦會議的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擔任。任期自本次會議開始起到下次會議開始前止。聯席會議設秘書處,負責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成員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辦公室負責人,秘書長由當年舉行會議的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主任擔任,秘書處辦公室設在當年承辦會議的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秘書處要建立確保協議和工作方案落實等協作關係正常發展的工作制度。

  (三)建立專題工作小組。各成員方根據合作需要成立若干專題工作小組,開展具體的專項合作工作。專題工作小組由各成員方參與該合作項目的相關業務單位的負責人組成,組長由主席單位相關業務機構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綜合、協調工作。專題工作小組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專題工作情況。

  (四)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和交流各省、自治區監管執法工作情況;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研討會、情況彙報會,開展市場準入、商標專用權保護、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管、執法辦案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條  聯席會議可視合作情況,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對本協議進行修訂。

  第七條  本協議于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在廣州簽署。協議一式九份,各成員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各成員方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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