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有關內容,推進泛珠三角區域(九省區)在品質技術監督領域的合作,經各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合作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和品質技術監督職能範圍內依法進行。根據國家對質監工作的總體規劃和要求,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合作互動,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建立統一開放、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為區域內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企業間的合作交流提供便利,促進商品流通,促進區域經濟共同發展。
第二條 合作原則
(一)自願參與。各方自願參加合作,參與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項目,或通過聯席會議對協議內容作修改補充。
(二)開放公平。堅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視性,在合作框架中享有發展的平等地位和權利,打破地區封鎖,促進區域開放。
(三)優勢互補。充分發揮各方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資源共用,加強各項資源的優勢集成與互補。
(四)互動協作。各方應創造合作條件,深化合作內容,落實合作措施,共同推動區域經濟和質監事業加快發展、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合作要求
(一)消除地區障礙,打破地區封鎖,努力創造規範、有序、可持續的發展環境。
(二)加強溝通協調,促進優勢互補,協商解決相互關聯的重大問題。
(三)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共同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品質振興工作,提升產品品質整體水準,增強區域的整體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四條 合作內容
(一)建立規範統一、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協議各方不得有排他性和歧視性規定,不得有專門針對外地企業而且阻礙其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重復檢驗、檢定、備案和認證等限制性措施;加強制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方面的合作,推行工業產品和農產品品質標準、檢驗檢測標準和認證標準互認;互相認同依法或依法授權出具的檢驗、檢測、計量檢定和鑒定結果、省級名牌產品稱號、C標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省級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各方省級名牌產品列入打假保優活動的保護範圍。
(二)優勢互補,資源共用。加強技術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各方技術機構的比較優勢,實現機構的資質、技術、設備、人才等資源的優勢集成、互補與共用;加強技術交流和人才培養,提高技術機構檢測能力,拓展檢測、校準市場;南端規劃區域質監技術機構建設,促進共同發展。
(三)建立聯合打假協作機制。建立區域內企業品質誠信記錄,通報品質失信企業黑名單,加強區域內舉報投訴、打假查處的合作、交流與協調,追蹤協查假冒偽劣產品來源去向,保障產品品質安全。
(四)建立資訊通報和工作協商制度。建立區域資訊聯網,及時通報地方標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制定等相關資訊,發佈名牌產品、免檢產品、產品監督抽查結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以及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獲證企業、採用C標誌企業、法定檢驗檢定機構、獲准認證機構和諮詢機構、企業品質誠信狀況、真假產品鑒別等資訊,交流先進品質文化和先進管理方法;建立質監工作協商機制,加強資訊交流,建立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對相互關聯並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和舉措作出通報,及時解決爭端。
第五條 合作機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區域質監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區域合作重大事宜,協調推進區域合作。
聯席會議由協議各方輪流主持。每次聯席會議確定下次會議的議題、主辦方、時間和地點。
(二)建立協作工作小組。根據合作需要確定成立若干協作工作小組,開展具體合作項目工作,解決爭端。
協作工作小組由協議各方參與該合作項目的相關業務負責人組成。協作工作小組對具體合作項目及相關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訂詳細的合作協議、計劃,落實本協議提出的合作事項,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合作項目落實情況。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九份,簽署各方各執一份,二00四年九月二日于廣州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來源:南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