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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港CEPA

2007年07月10日15:13
華夏經緯網

    CEPA全稱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中文直譯為“緊密經濟夥伴安排”。

    CEPA一詞在我國首次使用於2003年6月29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與香港簽訂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同年10月17日,在澳門特區政府總部,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和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也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協議上簽字。

    2004年和2005年,內地與港澳又陸續分別簽署了《<安排>補充協議》和《<安排>補充協議二》,進一步擴大了開放內容,這就是《安排》開放性的具體體現。2006年3月,CEPA在接受了三輪WTO審議後終獲通過。同年,《<安排>補充協議三》簽署,其具體內容將在今日開幕的“內地與港澳經貿合作發展論壇”上公佈。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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