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題 -> 香港,台資中轉站

 


高度自治

2007年07月10日15:36
華夏經緯網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總則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其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等等。

    來源:www.hhuc.edu.cn
 

  
發送給好友】【列印 】【 關閉窗口
相關報道

發表評論
網友昵稱: 匿名
評論內容:        (剩餘字數:
    查看評論
發表評論須知:
一、所發評論必須遵守《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二、嚴禁發佈供求代理資訊、公司介紹、產品資訊等廣告宣傳資訊;
三、嚴禁惡意重復發帖;
四、嚴禁對個人、實體、民族、國家等進行漫罵、污衊、誹謗。
熱點文章排行
熱點專題
頻道特別推薦
兩岸經貿 熱點投資
走近臺商 投資大陸
企業采風 熱點觀察
商戰精英 財富話題
聚焦開發區
招商廣場
  首頁 | 新聞 | 評論 | 台灣 | 兩岸 | 軍事 | 臺商 | 健康 | 文化 | 旅遊 | 視頻 | 資料 | 週刊 | 奧運 | 社區 | 專題 | 藝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