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特約撰稿員 賴文平
去年年底報載,台灣煙酒公司指稱大陸旬陽煙草公司集團惡性註冊"長壽"煙(台灣煙酒公司已生產這個牌子的煙)商標。為求在大陸順利推廣"長壽"煙,台灣煙酒公司決定以新台幣3000萬元高價買回。同時,大陸企業也紛紛跳出來指控其商標在台灣被搶注,例如:"五糧液"、"酒鬼"、"兩面針"、"娃哈哈"、"椰樹"、"青島"、"英雄"、"聯想"等等。
而今,又發生"台灣啤酒"因地名原因,在大陸被拒絕註冊。
隨著臺商的產品在大陸漸受歡迎及流通,相關的知識財產權糾紛亦漸擴大,在貿易中學會用大陸商標法應為臺商必修課程。
大陸修正後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台灣的"羅馬"、"德昌"(大陸四川省轄區內的一個縣名)、"好萊塢"、"金門"、"建德"、"富士"等不準註冊,是典型案例。因此,臺商僅能先以"健德"、"好萊鳥"等變通方式申請註冊,以靜待變。
至於"頂好"、"頂呱呱"、"王牌"、"十里香"、"保心安油"曾被大陸商標局以該商標文字具有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而拒絕註冊。或者是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而被拒絕,如"八二三"、"雞婆"、"聖母"、"少林寺"、"觀世音"。
近年來,臺商為保護自身的商標權利,多方尋求管道自力救濟解決,如"阿爾卑斯ALPS"類似地名,廠商力爭稱該山脈橫跨多個國家,不能代表某一確定的國家地名而獲准註冊。
與此同時,台灣企業亦利用大陸商標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新東陽"、"掬水軒"、"蜻蜓"、"味丹"、"康乃聲"、"黑松"、"歐香"、"長壽"等商標被大陸或港臺其他企業搶先註冊,台灣企業紛紛依據大陸商標法有關"註冊不當理由"的條款申請將其撤銷了。當商標被倣冒時,如"旺旺"、"宏基ACER"、"海霸王"、"皇冠"、"和成HCG"、"所羅門"等,臺商則成功地運用行政查處,保護了其商標專有權。
另有在台灣爭執已久的商標糾紛,繼續在大陸"開戰",例如"PUMA"、"黃大目"、"羅馬"、"多田"、"畢卡索picasso"、"太平洋"、"養樂多",對於這部分糾紛,大陸主管當局大多會參考台灣司法的判決或行政處分作為其裁決的依據。
但大陸企業因倣冒臺商的商標而被處以刑事責罰的,則不多見。其主要原因,在於大陸的刑法立法是採"定性又定量",與台灣"定性不定量"有所不同。換言之,其情節不嚴重者,僅判定侵權人負擔行政罰款及民事賠償,而不構成犯罪。像台灣那樣處理倣冒案件時慣用的"以刑逼民"手段,在大陸幾乎不可行。所以,在大陸商標侵權民事賠償不易的情形下,有更多的臺商放棄"打假",以免得不償失。
兩岸雖然交流多年,但是哪些商標在對岸是著名商標,各自的商標主管機關並無掌握,搶注商標的新聞亦由此不斷。其實某些商標雖然依雙方法律有不得註冊之原因,但因歷史因素這些商標在自己領域內早已成為著名商標時,則應當給予特殊考量,準其註冊。更何況,兩岸允許在對岸註冊商標只是近十年的事。
由此看來,兩岸應就下列問題進行探討,保護彼此的利益:
一、 如何避免惡意搶注及解決搶注糾紛;
二、 兩岸著名商標在兩岸如何獲得更大保護;
三、 兩岸互換著名商標名冊;
四、 對於某些特殊案件,應考慮給予特殊機會。
(作者為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
來源: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