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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立法"是對立法途徑的拓展


2006-03-03 12:43:23         華夏經緯網
    南京市今年5項政府規章立法項目已經確立,另有修訂項目3個,其他7個項目正在調研中。與去年相比,今年政府規章立法項目的確定有了兩個變化。一是數量上比去年多出了1件;二是形式的出新:南京市首次通過互聯網徵集立法項目,22位市民提出的23項立法建議被採納或部分採納,約佔市民群眾建議人數的52%。有關人士評價認為,在更大範圍內聽取民意,而民意更多地體現在規章的條文中,體現出了政府在立法理念上的轉變———這是一個可喜的、值得關注的變化!(據2月27日《江南時報》報道)

    讓民意體現在“立法”中是正常現象,但是在現行的立法程式中直接以市民建議的形式出現的確不多見。比如兩年前,因湖北青年孫志剛命喪廣州收容救治站事件,俞江、騰彪、許志永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認為《收容遣送辦法》有違憲法。當時,媒體聲稱,這份薄薄的公民建議書,以民間形式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違憲審查權的程式,罕有先例。那時我們應該注意到一個細節,就是記者採訪上書動機時騰彪和俞江兩位博士的心聲:“我們雖然是法學博士,但更願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寫這份建議書,因為憲法意識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但是,按照《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目前普通公民還不足以直接以一個人的聲音引起立法程式的關注。比方說《立法法》中涉及立法程式部分有這樣一個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儘管這是為了提高效率與合乎科學機制,不過也可以想一下,作為常委會委員提交議案尚且如此,作為普通公民確實“門檻”會更高。

    這其實形成了一個悖論,一方面各級人大代表都是由人民選舉產生,他們的意見能最大範圍地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這也是民主集中制的體現。但是另一方面,由於每位公民的利益都具有天然的神聖性,他們的話語權同樣值得關注,哪怕僅僅是少數人的利益,這樣一來,這一部分人的聲音該如何得到傳達就成了一個問題。記得年前國網(中國政府網站)開通後,不少網友紛紛叫好,認為這是權力在陽光下執行,治理在透明中進行,點擊率更是一路攀升,但是也有聲音說缺少一個有效溝通和互動的渠道。這說明瞭政府不僅僅需要政情下達,更需要民意上報。

    誠以為,所謂“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從現代行政學的角度看,並不是要讓政府官員都去做道德楷模,因為良知是靠不住的。只有讓民眾更多地參與到立法中來,讓民意更多地體現到法律中來,才是真正的民主、民治、民享。如此,社會的發展才能更加健康、和諧。(本報評論員)

來源:人民網-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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