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一些地方的政府機構,往往只憑主要領導人的提議就可以隨意設立,不受任何限制和制約。其結果造成職能重疊,出現問題卻相互推卸責任,扯皮現象嚴重,工作效率低下。
我在政府機關工作20多年,眼看著政府從屈指可數的幾個部門,到現在名目繁多,我和我的同事都搞不清到底有多少個部門;從前一個政府大樓就可以將大部分政府部門容下,現在各個政府機關大樓分立,財政開支龐大。我們可以看看這幾年常設的和非常設的機構增加了多少。往往為了解決一個問題就設立一個機關,而不是搜尋現有部門是否盡到了責任。因此而設的機構部門,有不少非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引發了亂收費、亂罰款等腐敗問題,同時還增加了財政負擔。同樣,財政供養人員的多少也缺少限制。
有鋻於此,我認為,我們應該立法對國家機關的數量和財政供養人員的人數進行限制。首先,政府機關要在總量上進行控制,不得突破,防止一些人鑽空子。在此基礎上再設立各種機構,並使各個機構做到工作職責明確,權責相等。誠如此,我們國家龐大的政府機構定能得到精簡,工作效率定能得到提高;財政供養人群即使暫時不能減少也不會繼續膨脹。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