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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六中全會《決定》:為什麼要發展和諧勞動關係


2006-11-08 13:40:58         華夏經緯網

    新華網北京11月8日電 勞動關係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沒有勞動關係的和諧就沒有社會的和諧。《決定》提出要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並明確了具體的制度建設和政策措施。這是黨的文件第一次系統論述這個問題,對發展和諧勞動關係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專家指出,目前我國勞動關係總體上是穩定的,但也存在著許多不和諧的因素,有的問題甚至比較突出:

    一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期限短、內容不規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大部分都簽訂一年以內的短期合同,相當多的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是許多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勞動條件和職業衛生狀況十分惡劣,不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強迫超時加班,有的甚至對職工實行野蠻的勞動管理。

    三是企業工資分配機制不完善,拖欠和剋扣職工工資特別是農民工工資問題時有發生。

    四是勞動關係協調機制還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勞動爭議調處和監察力度不夠,群體性事件經常發生。

    針對這些問題,《決定》提出要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政府、工會、企業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協商制度,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從建立健全國家勞動標準制度入手,針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問題,要督促各類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加強勞動保護;要健全勞動保障監察體制和勞動爭議調處仲裁機制,通過監察執法督促企業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整頓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資,積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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