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上海合作組織在俄羅斯的聖彼得堡舉行峰會,六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憲章》、《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三份重要法律、政治文件。《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簽署,對上海合作組織宗旨原則、組織結構、運作形式、 合作方向及對外交往等原則作了明確闡述,標誌著新組織從國際法意義上得以真正建立,為該組織未來的發展奠定了穩固的法律基礎。 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憲章》和《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組織的主要宗旨是: 加強成員國之間的相互信任與睦鄰友好;發展成員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環保等領域的有效合作; 共同維護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推動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轉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