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題 -> 博鰲亞洲論壇2008年年會

 


理事會議事規則

04/07/2008/14:33
華夏經緯網

  第一條 總則

   博鰲亞洲論壇理事會(下稱“理事會”)依據博鰲亞洲論壇章程(下稱“章程”)制定本議事規則(下稱“規則”),旨在確定理事會的工作程式和工作方法。

 
  第二條 理事會秘書

   1、論壇秘書長為理事會當然秘書,秘書長可委託秘書處其他高級官員代行其理事會秘書之職責。

   2、理事會秘書的職責:

   負責理事會成員之間的聯絡;

   負責安排所有理事會會議,草擬議程的建議和其他材料並提交理事長和其他理事會成員;安排會議記錄,編寫會議紀要並在會議結束後儘快提供給所有理事。

  第三條 特別會議

   在兩次理事會年會之間,遇有重大和緊急事項,經三名以上理事提議,多數理事同意,可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四條 法定人數

   出席理事會年會和特別會議的法定人數為理事會人數的一半以上。

  第五條 出席

   1、如有必要,理事會理事可攜一名助手或翻譯出席會議。

   2、如任何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該理事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出席。

   3、受委託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代表一般沒有投票權,但如果該理事事先對需要投票表決的事項充分了解,並給予該代表關於投票的特別授權,該代表應享有投票權。

  第六條 會議程式

   1、理事會秘書應在會議召開前兩個月將會議通知、會議議程草案及有關文件送達所有理事。

   2、理事有權就會議議程提出建議,建議應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一個月提交。

   3、理事會特別會議的通知、議程草案和會議安排應提前一個月送達所有理事。

   4、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出並經二名理事附議的臨時動議,可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決定是否列入議程。

   5、該臨時動議被列為正式議程後,如果需要就此項動議進行表決,應事先給所有理事一段合理時間了解情況和進行準備。

   6、理事會開會時應首先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有關程式。

   7、理事會應將其每次會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七條 非會議形式

   理事會可採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非會議形式討論有關議題並做出決議。

  第八條 表決

   1、每名理事有一個投票權。

   2、理事會應首先尋求以充分協商的辦法達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項議程或決議達成一致時,可投票表決。

   3、理事會通常以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經兩名以上理事提議亦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

   4、除論壇章程和本規則另有規定的事項外,理事會的決議以出席並投票理事的簡單多數通過。

   5、棄權視為未參加投票。

  第九條 語言

   應任何理事的書面請求,秘書處應提供將官方語言翻譯成其他語言的適當服務。

  第十條 解釋和修改

   1、本議事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2、經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理事會可對本議事規則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生效

   本議事規則于2002年月日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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