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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2005-04-19 16:19:02         華夏經緯網

    新華網北京6月14日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簡稱五項原則,是由中國、印度和緬甸三國共同倡導的,其內容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在北京簽訂的《中印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中首先提出了這些原則。1954年6月28日,中國周恩來總理和印度尼赫魯總理在新德里發表聲明,重申了這五項原則,並指出,“在我們與亞洲以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中,也應該適用這些原則。如果這些原則不僅適用於各國之間,而且適用於一般國際關係之中,它們將形成和平與安全的堅固基礎。”同年6月29日,中、緬兩國總理在發表的聯合聲明中也確認了這些原則。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為世界許多國家所接受,成為處理不同社會和政治制度國家之間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中國在處理同包括社會主義國家在內的一切國家的關係中,一貫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並在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同許多國家建立和發展了友好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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