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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通知


2006-06-07 14:26:20         華夏經緯網

文化部關於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家民委、財政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科協、中國文聯、輕工業聯合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本部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精神,2005年我國將建立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為建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奠定基礎。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現就有關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國家級代表作名錄的目的和意義

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是我國履行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對於帶動省、市、縣各級代表作名錄體系的建立,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國家級代表作名錄的建立,必將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和傳承,展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豐富性,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二、申報國家級代表作的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定義,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具體範圍如下:

1.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民間文學(包括作為文化遺產載體的語言),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戲曲,曲藝,民間雜技,民間手工技藝,生產商貿習俗,消費習俗,人生禮俗,歲時節令,民間傳統知識,傳統體育競技等。

2.文化空間,指按照民間傳統習慣的固定時間和場所舉行的傳統的、綜合性的民間文化活動。如廟會、歌圩、傳統節日慶典等。

(二)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推薦申報項目應注重下列標準:

1.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2.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的特點;

3.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4.符合以上條件,且處於瀕危狀態。

(三)制定切實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中央直屬單位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文化部)提出本省或本單位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名單,並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同時附省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意見。

(二)項目申報書:包括基本資訊、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省級專家論證意見、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具體格式見附件1)。

(三)輔助資料:包括錄影資料、證明材料、授權書,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具體要求見附件2)。

(四)申報項目簡介: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地理位置、歷史沿革、主要價值和影響(字數500-600字)。

(五)項目申報書用A4紙印製,一式10份,電子文本(Word格式)2份。

(六)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料上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文化部)後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四、申報程式

(一)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各級行政部門的申報程式:

1.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各級行政部門等可向所在轄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國家級代表作項目申請;經所在轄區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至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委、人民政府直屬單位可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直接提出國家級代表作項目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組織專家直接選擇轄區內的申報項目;

3.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評估、論證;對傳承于省內不同地區的同類項目,可綜合歸納後統一申報;

4.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篩選、論證後的申報項目,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上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文化部)。

(二)中央單位的申報程式:

中央直屬單位在徵得申報項目所屬地區同意後,組織專家對選定項目進行論證,將論證後的項目直接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文化部)。

 

五、申報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按時做好申報工作。

(二)可採取專家推薦與地方申報相結合的方式,認真選擇申報項目,依靠專家,科學認定,確保申報項目的品質。

(三)申報材料齊備後,于2005年9月20日前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文化部)。凡不符合申報條件、沒有電子文本、申報材料未達到要求或超過申報時限者(以當地郵戳為準),將不予受理。

(四)有關申報工作的具體內容和程式,請參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指南》。

聯繫單位:文化部社會文化圖書館司

聯 係 人:孫淩平、蘭  靜

電    話:010-65551747、65551740

傳    真:010-65551776

電子郵箱:stsmwc@yahoo.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1.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書

     2.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輔助材料製作要求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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