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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是政府間組織,由21個成員國組成,負責《世界遺產公約》的實施。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主要決定哪些遺產可以錄入《世界遺產名錄》,對已列入名錄的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委員會內由七名成員構成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團每年舉行兩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的工作。
世界遺產委員會承擔四項主要任務:
1、在挑選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時,負責對世界遺產的定義進行解釋。在完成這項任務時,該委員會得到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的幫助;這兩個組織仔細審查各締約國對世界遺產的提名,並針對每一項提名寫出評估報告。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也對該委員會提出建議(例如文化遺產方面的培訓和文物保護技術的建議)。
2、審查世界遺產保護狀況報告。當遺產得不到恰當的處理和保護時,該委員會讓締約國採取特別性保護措施。
3、經過與有關締約國協商,該委員會作出決定把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4、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對為保護遺產而申請援助的國家給予技術和財力援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置,又稱為“公約執行秘書處”。該中心協助締約國具體執行《世界遺產公約》,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建議,執行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決定。
聯合國教科文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
止2003年,在全球範圍內,共有177個國家或地區加入《世界遺產公約》,成為締約國,是目前加入締約國最多的《公約》之一。
止2003年,共有125個國家中有世界遺產754處,其中文化遺產582處,自然遺產149處,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3處。中國政府于1985年加入《公約》,至今已有29處,在世界排名第三(第一為西班牙,第二為義大利),是名副其實的遺產大國。
世界遺產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近幾次會議分別在:義大利那不勒斯[21屆/1997年]、日本京都[22屆/1998年]、摩洛哥拉巴特[23屆/1999年]、澳大利亞凱恩斯[24屆/2000年]、芬蘭赫爾辛基[25屆/2001年]、匈牙利布達佩斯[26屆/2002年]、法國巴黎[27屆/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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