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瞿芃)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明確反有組織犯罪“堅持與反腐敗相結合”,並對懲治黑惡勢力“保護傘”作出規定。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爭、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為總結實踐經驗,保障“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一是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對於這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並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二是對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製作了規定。三是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底線禁區。”王愛立告訴記者。
記者注意到,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範和懲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製作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反有組織犯罪法還對從嚴懲治黑惡犯罪、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保障涉案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等作出規定。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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