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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當局官派“專業理事”對農會自治運作及兩岸農業交流合作之衝擊

華夏經緯網 > 評論 > 台島夜話      2022-03-28 14:04:30

柳金財(資料圖)

柳金財(資料圖)


  作者 柳金財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

  2022年3月15日台灣“農業委員會”公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主管機關應指派“專業理事”進入農會,引發台灣社會質疑民進黨當局干涉農會組織自治運作,試圖斬斷國民黨地方群眾基礎及介入社團法人的自治。此種修法模式在民進黨當局無法完全主導官派農會理事長、監事長及總幹事下,成為一種變通的替代方式,此引發學界及社會質疑。

  長期以來,台灣地方選舉、政治及治理,一向由國民黨所主導。有鋻於此,民進黨執政後以目前全臺鄉鎮市長及代表會、農漁會成員,因大多係由地方派系、政經勢力及黑金所掌控,降低地方治理品質及發展,從而要求全數改由官派。尤其近年來,台灣社會因農會選舉涉及派系、黑金及賄選問題,無法標本根治,從而訴求廢除地方鄉鎮長及代表、農會選舉,改為為政府官派。

  自民進黨執政後,其主政下台灣地區行政機構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將全臺十五個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全面改為官派;後又倡議廢除農會選舉,要求全面改為官派。從民進黨“立委”提案廢除鄉鎮市長直選改官派,試圖將農田水利會、農會改為官派,此種廢除基層選舉之“官派邏輯”,雖名為提升行政效能與掃除地方派系、黑金政治及不當基層政商關係;實則為搶佔資源以維持永續執政,意圖擠壓國民黨及無黨籍人士政治發展空間,此不利於草根民主、地方治理及社團自治自主發展。

  首先,“農會法”係農會組織法,雖具公法性質,僅規定允許農會具有 “私法人”性質的“法人登記”,係屬私法人性質的社團法人,因此若規定“專業理事”由主管機關指派加入農會,實有悖離區域自治團體之特性及民主原則之嫌。民進黨一向訴求廢除農會基層選舉,主張農會的理事長、監事長及總幹事改由官派遴選産生。但此遭遇基層社會反抗難以達成,因而改採修改“農會法”設置官派理事,一方面挖除國民黨地方群眾基礎,為求控制農會系統;另一方面剝奪農民團體自治權,悖離草根民主及基層社會民主、治理髮展。

  農會“專業理事”此種人民團體的組成員,本身並非會員,由政府指派“公務員”出任,將使人民團體成為具“官民共治”雙重性社會組織。台灣農會的組織屬性是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既非公法人也非行政法人,既非財團法人也非政府機構,而是屬於職業團體類的人民團體。為依據農會法”組織的法人,也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成立農民團體,因此其組織屬性是民間組織即非政府組織。理論上,農會應扮演著農民的代言人角色,充當保障農民權益之壓力團體,本身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其人事及財務理應具獨立性。

  其次,全台農會之經營治理,實應從健全組織開始。

  誠如島內著名公共行政學者紀俊臣教授建議,可以藉由以下方式處理:一、調整理事名額;二、擔任農會總幹事應較具學經歷資格,並先進行資格檢核;三、職員應具農業管理能力,且其職前或在職訓練;四、理監事選舉視為法定選舉,以刑法規定處罰之。這些農會管理作為的可行措施,尚不致妨害農會自治的基本原則。

  但民進黨當局卻修正“農會法”,藉由指派“專業理事”以干預農會組織運作,顯示其政治目的在於挖掉國民黨地方統治基礎。民進黨所掀起反對政治的發展崛起,係以對抗國民黨黨國威權統合主義為運動目標;然其執政後,仍陷入既往其所批判國民黨政治控制非政府組織的泥淖中。整體而論,農會主要由地方泛藍政治經營所掌握,通過設置官派理事發揮執政黨在農會中角色及作用。

  復次,將農會人事納入當局指派,形同加強對農民自治性組織的行政控制。目前全台農會三巨頭皆由藍營政治菁英當選,顯示民進黨對社會組織控制能力有其局限性。民進黨當局一再試圖掌握農會、漁會與農田水利會三大組織,但其主導權一向由藍營所掌握。民進黨固然完全執政掌握“行政權”及“立法權”,但並無法完全掌握基層社會。儘管2018年民進黨當局動員優勢“立委”席次,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變更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會長由泰劇派任。然農會三巨頭及代表不僅無法廢除改選,且此核心三職皆由泛藍人士擔任,這顯示民進黨並無法完全掌握基層組織。

  進一步言之,2021年每四年一度的全台農會改選所選出理監事席次,依據“農會法”規定農會理事選出27席及監事9席,藍營分別獲取25席與8席,綠營僅分獲2席與1席;由代表大會上推選理事長、常務監事及聘任總幹事,也分由國民黨籍人士當選,顯然民進黨根本無法掌握農會人事權及其運作。國民黨在失去中央政權後,仍保有對農會等地方組織及權力運作場域的主導權,不致于全盤皆輸,尚可借此東山再起;若是改成官派則是當失去中央政權時,也會失去農民自治組織主導權,導致權力陷入更加邊緣化困境。

  再者,黑金政治及派系參與致産生賄選,並非民進黨當局介入社團法人人事案的依據。2021年農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選舉涉及地方派系、黑金介入,致賄選案仍層出不窮,例如新北、桃園、台中及雲林等地方,皆傳出共同集資綁樁、現金買票、餐會、招待旅遊等方式賄選。然並非農會改選涉及賄選或治理困境,就要改成官派,而係應檢視選舉制度公平性,及其機制運作合理性、專業性。政黨或地方派系參與自治性組織選舉,本屬民主治理之常態;關鍵是要建立公平選舉機制及廉潔、透明化及高效基層自治性組織治理。

  若由民進黨當局和民進黨任命“非政府組織”重要人事案,形同是民進黨當局干預社團法人運作。農會理應是扮演農民權益的促進者、保護者,及當局推動農業政策之“監督者”角色,這方有利於農民權益增進及農業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第五,台灣農會可以成為提供台商赴陸投資之資金平臺。福建省為大陸對臺政策前沿,具有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在農業台商的小額貸款方面,閩台可進行相關合作嘗試。隨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農業人數增多,資金獲取成為一些台商發展的最大瓶頸。農會組織利用現有的農業資金平臺,成立擔保公司,提供信用貸款等,將是一種可行的解決途徑。

  此外,建立兩岸鄉村交流合作新模式。台商已從過去試探性投資轉變為長期投資,既往兩岸鄉村座談活動曾以開創兩岸鄉村合作新模式,完善兩岸基層農民交流平臺為主旨,切實推動兩岸農業交流深入基層,促進台灣農業、漁業重點鄉村和基層農業經濟合作組織;並積極與中國大陸的鄉村及農業專業技術組織加強聯繫和溝通,實現兩岸農業優勢互補及創造合作雙贏。當前大陸至少已有七個省市二十七個縣(區)的三十個鄉村,與台灣十二個縣的二十七個鄉村,共同簽署 “兩岸鄉村農業合作備忘錄”。

  兩岸鄉村可以通過資訊溝通、人員往來、開展交流活動項目對接等形式,從事大陸新農村建設與鄉村旅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農産品運銷、鄉村産業、鄉土文化藝術等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此外,台灣農會一向關注集體採購問題,農産品最需要是通過集體採購,實現計劃性生産。中國大陸可適時組織採購團赴臺採購,既往台灣農會已發揮與大陸相關組織單位的溝通工作,促進各項措施的落實。換言之,農會對於兩岸鄉村交流合作可發揮平臺、推動及規劃、執行的角色。

  最後,台灣農會可扮演溝通兩岸對話及協商角色,及發揮兩岸農業合作交流平臺作用。尤其當兩岸欠缺“九二共識”政治基礎時,且國台辦與陸委會、海協會與海基會皆無法對話與協商。泛藍政治聯盟無論是處於執政黨或反對黨,農會一直扮演兩岸農業合作與交流重要平臺。例如2014年國民黨八縣市赴陸參訪及進行農産品推銷,2019年高雄市長南韓瑜當選上展開赴陸農産品推銷採購團,其背後皆需要農會及農産蔬果公司安排及支援。

  直言之,農會在兩岸農業合作及交流中,扮演者主動媒合角色,但這必須是在國民黨執政下始能如此為之;一旦國民黨失去政權改由民進黨執政,由於兩岸事務係屬“中央層級政府”許可權,農會角色受限於民進黨當局政策規範,其角色轉為相對消極及不易發揮功能。而正因為台灣農會是社團法人組織不具政府性質,因此可以發揮兩岸農業交流與合作平臺,一旦納入官派 “專業理事”或全面改為官派,其作為溝通兩岸對話協商角色及發揮農業交流平臺作用,恐將更難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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