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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明確31種行為不得出現

華夏經緯網 > 文化 > 文化資訊      2022-06-23 11:13:43

  中新網6月22日電 據文旅部微信公眾號22日消息,為進一步規範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共同制定了《網路主播行為規範》。行為規範明確,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資訊‘打賞’”等31種行為。

  《網路主播行為規範》全文:

  網路主播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肩負重要職責、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網路主播職業道德建設,規範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共同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路空間,制定本行為規範。

  第一條 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網路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路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為規範。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參照本行為規範。

  第二條 網路主播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範,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自覺履行社會責任,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三條 網路主播應當遵守網路實名制註冊賬號的有關規定,配合平臺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資訊進行實名註冊並規範使用賬號名稱。

  第四條 網路主播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崇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修養個人品德。

  第五條 網路主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傳播的網路表演、視聽節目內容應當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展現真善美,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條 網路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自覺抵制違反法律法規、有損網路文明、有悖網路道德、有害網路和諧的行為。

  第七條 網路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環境。

  第八條 網路主播應當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粧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文明得體,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

  第九條 網路主播應當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網路主播應當遵守智慧財産權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尊重他人智慧財産權。

  第十一條 網路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二條 網路主播應當按照規範寫法和標準含義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增強語言文化素養,自覺遏阻庸俗暴戾網路語言傳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網路語言環境。

  第十三條 網路主播應當自覺加強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準(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第十四條 網路主播在提供網路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1. 發佈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2. 發佈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的內容;

  3. 發佈削弱、歪曲、否定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內容;

  4. 發佈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5. 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邪教等內容;

  6. 惡搞、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7. 惡搞、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和模範人物的事跡和精神;

  8. 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篡改;

  9. 損害人民軍隊、警察、法官等特定職業、群體的公眾形象;

  10. 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11. 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傳銷、詐騙,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暴露偵查手段,展示槍支、管制刀具;

  12.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13. 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強烈感官、精神刺激並可致人身心不適的畫面、臺詞、音樂及音效等;

  14. 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5.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16. 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製造輿論“熱點”;

  17. 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

  18. 服飾粧容、語言行為、直播間布景等展現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內容;

  19. 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倣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

  20. 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

  21. 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習俗和思想、違反科學常識等內容;

  22. 破壞生態環境,展示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等內容;

  23. 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示範的內容;

  24. 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路暴力;

  25. 行銷假冒偽劣、侵犯智慧財産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讚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26. 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

  27. 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28. 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資訊“打賞”;

  29. 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社會正常生産、生活秩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

  30. 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寶、紙幣等資産,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

  31. 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及其他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以及網路主播的監督管理,切實壓緊壓實主管主辦責任和主體責任。發現網路主播違規行為,及時責成相關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予以處理。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規範網路主播情況及網路主播規範從業情況,納入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範圍。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的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網路表演和網路視聽平臺,並督促平臺和經紀機構及時處置違法違規內容及相關網路主播。

  第十七條 網路表演、網路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根據本行為規範,加強對網路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建立健全網路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對向上向善、模範遵守行為規範的網路主播進行正向激勵;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路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路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路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路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經紀機構要加強對網路主播的管理和約束,依法合規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路主播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引導,根據本行為規範,建立健全網路主播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探索建立平臺與主播約束關係機制,積極開展道德評議,強化培訓引導服務,維護良好網路生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對違法違規、失德失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路主播要定期公佈,引導各平台聯合抵制、嚴肅懲戒。


文章來源:中新網
  責任編輯:虞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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