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緒回到1990年冬天。臺美著作權咨商陷入又一回的困境與惡鬥,美方強勢姿態要求台灣地區“參考”美國著作權法,全面修改法律。
那是一個寒冬大雪天,台灣地區代表團飛行萬里,然後魚貫的走入美國貿易代表署。不知是談判策略的刻意或是無心,隔桌而坐的美方人人有杯水,而台灣方面人士桌上空空如也。我剛剛留美返台任職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是台灣地區最資淺的代表團成員。
美方主談人Laura Anderson女士強勢要求台灣地區承諾全面修改著作權法。雙方爭執的重點之一是合理使用原則(這是違法重制的例外規定,也就是抄襲的抗辯權)。台灣代表要求明確説明該原則的定義與範圍。美方籠統的回答,原則上是教育、非商業目的的重制,但最終應該回歸法院判例。這種籠統回答,有跟沒有差不多。但就算是合乎教育、非商業目的使用,仍然有比例問題。
經過台灣地區再三追問到底多少比例才符合不合理的使用?美方鬆口説,明顯比例的重制是違法的,但是更關鍵在於是否具市場替代性,也就是一般人若閱讀或使用該精華部分之後,就不會再回頭尋找有著作權的原創作品。
市場替代性這個英美法係的概念,1992年以來已經成為台灣地區判斷是否侵害著作權的核心標準。違法重制的兩個判斷標準,其一、明顯比例,其二、市場替代性,二者只要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是違法重制,俗稱抄襲。
蔡英文應該記得這一段往事吧,因為當年您是第一次隨團的法律顧問兼翻譯。我們曾和美方奮戰到三更半夜,疲累的各自回到汽車旅館,倒頭就睡。第二天早起繼續奮戰。談判的議程以及進度,完全取決於美方的主導。
台灣學術界對於碩博士論文的抄襲檢定標準,不論設在15%、30%或40%,都只是測試是否符合明顯比例原則。而更關鍵的是有沒有違法剽竊了先前的原創核心內容。這個核心內容,哪怕是一頁或是一個段落的文字,只要符合市場替代性,就可能構成了侵害著作權,違法重制。
當年美方兵臨城下,硬壓著台灣地區大修著作權法,台灣奉命談判不得破裂的壓力,點滴在心頭。時隔多年,現在看來,當時著作權談判大幅度又快速的讓步,其實是短空長多,借著美方的壓力快速轉型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台灣夜市曾經遍地開花的盜版錄音帶錄影帶已經不復見,海盜王國的惡名也早已洗刷。
現在學術界能夠享受合理使用,是當年官方跨部門代表團忍辱負重談下來的結果。但是也別忘了,合理使用原則,要經過不得超越明顯比例,以及不可達到市場替代性等兩個門坎。
作為現代的法治社會,其要義在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尤其是要限制權貴們淩駕法律。畢竟法律不分顏色,也不分黨派,誠實面對法律是人民的基本素養。(作者葛傳宇為台北市國際透明組織會籍認證委員/來源:台灣《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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