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十年審結各類環境資源案件196.5萬件
築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屏障(法治頭條)
司法保護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途徑,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是推動美麗中國建設和綠色發展、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不斷織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網,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依法嚴格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巨蟒峰位於江西省上饒市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是三清山的標誌性景觀,該景區被列為世界自然遺産之一。2017年4月,張某明等3名被告人在攀爬巨蟒峰的過程中,使用電鑽在巨蟒峰岩體上鑽孔,再用鐵錘將岩釘打入孔內,然後在岩釘上布繩索。經專家論證,這一行為對巨蟒峰地質遺跡點造成了嚴重損毀。
2019年12月,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該景區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名勝古跡,張某明等3人採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花崗岩柱體上鑽孔打入岩釘,對巨蟒峰造成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已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同時,在附帶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判令3人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失600萬元,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其後,二審法院也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案是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針對損毀自然遺跡提起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的審理,是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一個縮影,對於引導社會公眾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具有示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竹梅説。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各級法院依法嚴懲偷排廢水、跨域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犯罪,依法審理涉重污染天氣、黑臭水體整治等案件,有力維護和改善人居環境;服務綠色低碳迴圈發展,最高法專題研究碳排放權交易糾紛司法規則,起草司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指導意見;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戰略,最高法明確生物種群及生存環境司法保護裁判規則,鞏固生態安全,全鏈條打擊非法捕撈、危害野生動植物等違法犯罪;貫徹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原則,最高法發佈嚴懲盜採礦産資源犯罪指導意見,維護礦産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
過去十年來,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的有效銜接,使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成為“長出牙齒”的嚴規鐵律,形成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國之治”。
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
2016年3月,在雲南省綠汁江的幹流戛灑江上,一座水電站開始施工。而該水電站的淹沒區,正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瀕危物種綠孔雀在國內的僅存棲息地。水電站一旦蓄水,可能導致該區域內綠孔雀滅絕。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水電站項目建設公司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此前不得蓄水發電。同時,某民間環保組織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停止水電站建設。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本案的環境破壞只是一種重大風險,並沒有真實發生,侵害情形尚不明確,庭審焦點是法院將如何依法認定這種“可能性”。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已經構成生物學意義上的綠孔雀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判決建設方在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兩方均提起上訴。2020年12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保住了綠孔雀賴以生存的最後家園。
“雲南綠孔雀案”作為全國首例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在2021年世界環境司法大會上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評為推動可持續發展目標典型案例。
“‘雲南綠孔雀案’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態環境損害消滅在源頭或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協同推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準保護的擔當作為。”全國人大代表、西南大學資源環境學院教授謝德體認為。
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具有突發性、暫態性、不可逆轉性,危害後果具有滯後性、長久性、難以修復性。如何更及時地制止生態環境侵權行為、最大限度降低侵權行為帶來的環境損害?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為防止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給予救濟,及時制止損害的發生或繼續擴大。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為一種預防性的權利救濟,是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具體鮮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明義表示,《規定》的出臺豐富了民事侵權行為保全制度,將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向前延伸,強化了環境司法對保護公眾環境權益、震懾生態環境侵權行為的力度,更好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
踐行生態環境恢復性司法理念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張某奉、趙某輝為種植中藥材銷售獲利,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重慶市奉節縣雲霧鄉紅椿村防護林地帶,用挖掘機損毀118.43畝林地。經查明,損毀林地的還有譚某雲等8人。2017年4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先後對張某奉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作出刑事判決。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奉等人對毀損區域進行了補植。
2020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再次將前述10名被告人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刑事案件中的補植並不成功,要求繼續補植。法院邀請林業專家一起現場勘查後發現,補植的林木因受季節影響,成活率偏低,要達到修復效果需要繼續補植。
2020年12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告已承擔了刑事責任,但從現場勘查情況和司法鑒定情況看,受損的生態環境並沒有得到有效恢復,遂判決:在重慶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參照司法鑒定所提供的修復方案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補植補造並管護至2024年12月31日。
判決只是修復的開始,鋻於後期補植工作的專業性,為避免補植、管護不當造成成活率過低的問題,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多次聯繫當地林業部門,在補種和後期管護過程中,提供專業技術支援,並組織驗收,確保取得修復實效。同時,法院還多次與當地黨委政府溝通協調,引導村民摒棄舊的生産觀念,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大力發展鄉間遊樂、生態康養等農旅融合産業。
“環境資源審判要找準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和群眾環境權益之間的平衡點,合理調整環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衝突,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的懲罰教育和示範引導功能。司法示範引導,應當是對整個社會、全體公眾的引導,其中,引導侵權人從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轉變為實實在在的‘修復者’尤為重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説。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組建由120名法院幹警組成的“森林法官”隊伍下沉215個鄉村(社區),前端參與涉林糾紛化解,基本實現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一案一修復”;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2018年以來共簽訂“復綠補種”協議164件、補種林地886.74畝;2016年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在某國有林場曾發生森林火災的地塊設立教育實踐基地,歷時6年讓昔日千畝荒山“火燒林”蛻變為長江沿岸“生態林”……
近年來,“異地補植復綠”“生態修復令”“認購‘碳匯’開展替代性修復”等創新司法措施不斷涌現,各地人民法院踐行生態環境恢復性司法理念,堅持打擊與修復並重,努力實現“辦理一個案件,恢復一片綠水青山”。(人民日報 記者 倪 弋)
來源:人民日報
主辦:華夏經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華夏經緯網
Copyright 2001-2024 By www.huax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