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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 新時代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路徑思考

王英津

王英津,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教授、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主要從事香港政治、台灣政治與兩岸關係研究。

王英津

  王英津,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我們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在此基礎上推進同台灣各黨派、各界別、各階層人士就兩岸關係和國家統一開展廣泛深入協商,共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1)這一段論述清晰地表明:大陸仍一如既往地希望台灣同胞從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出發,審時度勢、順應歷史大勢,主動與大陸展開協商,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化解政治分歧、實現兩岸統一。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主任宋濤在發表2023年新年寄語時指出,大陸將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與台灣各界有識之士就兩岸關係和國家統一開展廣泛深入協商。(2)此處提出與台灣各界“有識之士”展開協商,是新情勢下大陸為突破協商困局而對臺方協商主體所作的微調,進一步體現了大陸繼續通過協商談判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誠意。在當前各種矛盾交織疊加的國內外情勢下,推進祖國統一進程,實現國家完全統一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關口。儘管通過兩岸協商談判實現統一面臨重重阻力,但大陸仍表示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那麼,如何克難前行、推進兩岸協商談判,就成為當下襬在政界和學界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1979年以來大陸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努力與成就

  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標誌著黨和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理論和實踐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3)自此之後,大陸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進程隨著中共領導集體的世代更替,相應地經歷了四個時期並形成其代表性的政策主張,即鄧小平同志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構想、江澤民同志的“八點主張”、胡錦濤同志的“六點意見”、習近平同志的“五點主張”。這些在不同時期所提出的政策主張均包含有兩岸協商談判的倡議和具體設想,也都為推動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發揮了積極作用,其中的經驗與智慧對於當下推進兩岸協商談判具有重要意義。

  (一)鄧小平時期大陸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努力及其貢獻

  20世紀80年代初期,大陸方面多次主張國共兩黨通過協商談判完成兩岸統一。1983年鄧小平同志發表《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對“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構想進行了系統闡述,為日後通過協商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奠定了政策基調。基於當時國共兩黨在兩岸各自政制架構及其運作中的特殊地位,鄧小平同志主張“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4)不過,大陸方面關於兩黨談判的主張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産物,具有鮮明的時代印記。隨著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的台灣民主化轉型,島內實行競爭型的政黨輪替制度,國民黨已經無法代表台灣社會,使得兩黨代表兩岸進行談判的設想不再具有可行性,因而與此相關的論述對於當下推動兩岸協商談判的指導意義也就有所局限。

  (二)江澤民時期大陸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努力及其貢獻

  這一時期的主要貢獻是深度思考、設計和探索了協商談判的內容和形式。20世紀90年代,江澤民同志根據情況變化,進一步發展了鄧小平同志關於國共談判的主張,于1991年第一次提出國共兩黨舉行談判時歡迎台灣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就兩岸正式談判的方式同台灣方面進行討論,找到雙方都認為合適的辦法。(5)1995年,江澤民同志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主張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雙方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並達成協定。該講話首次使用了“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6)的措辭,表明大陸在考慮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問題時,充分考慮到了島內政治的變化並及時作出了政策調整。不過,上述部分表述已與現狀有所脫節,譬如“只要台灣不搞分裂、外國勢力不干涉中國的統一,就不存在用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可能性,台灣同胞求和平、求安定的願望就能得到充分的滿足,兩岸關係就能向前發展”。(7)如今,兩岸協商談判不僅堅決要求台灣方面反對“台獨”,而且還會逐步要求台灣方面正視兩岸統一問題。另外,“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的表述,如今也很少被提及。

  (三)胡錦濤時期大陸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努力及其貢獻

  這一時期,大陸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歷史貢獻主要有兩點:一是針對陳水扁當局的“法理台獨”冒險,大陸于2005年3月出臺《反分裂國家法》。該法雖然名為“反分裂法”,但在內容上也是促進國家統一法。該法第七條載明:“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並具體列舉了協商的議題。(8)這是大陸方面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規定兩岸協商談判的內容。2005年4月29日,國共兩黨領導人實現歷史性會談,達成“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二是兩岸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進行了多輪事務性商談,簽署了多項協議。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同志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可以通過兩岸務實協商,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同時也再次呼籲“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9)並對此進行了相關探討和設計。但鋻於馬英九當局“不統、不獨、不武”的大陸政策,兩岸政治協商談判並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四)習近平新時代以來大陸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努力及其貢獻

  進入新時代以來,大陸積極探索如何在實踐中推動兩岸協商談判,併為此進行了大量的政策、理論準備。大陸多次主張雙方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就兩岸政治問題和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有關問題開展對話溝通,推進政治談判。例如,2013年10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印尼巴厘島會見蕭萬長時指出:“兩岸長期存在的政治分歧問題終歸要逐步解決,總不能將這些問題一代一代傳下去。我們已多次表示,願意在一個中國框架內就兩岸政治問題同台灣方面進行平等協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10)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除了重申推進政治談判外,還“鄭重倡議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性人士,就兩岸關係和民族未來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11)2022年8月10日,大陸方面發表《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指出:“兩岸協商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地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12)該白皮書從實施策略上對兩岸協商談判作了進一步闡釋和發展。2022年10月16日,黨的二十大報告重申了兩岸協商談判的政策立場,該報告在過去“各政黨、各界別推舉的代表性人士”的基礎上,增加了“各階層人士”。這一時期關於兩岸協商談判的政策主張,逐漸由和平發展向和平統一過渡,直面國家統一問題,著力推進統一進程。此外,2015年11月7日,大陸推動實現了自1949年以來兩岸領導人首次會晤、兩岸領導人直接對話溝通,這一重大成就被載入《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13)為今後開展兩岸政治協商談判提供了有益經驗和啟示。

  綜上可知,不同時期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對臺工作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和發展關於兩岸協商談判的政策主張。以上政策成果既體現了大陸方面協商談判政策主張的延續性,也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發展性,標誌著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政策框架初步形成。在這個過程中,兩岸取得了豐碩的事務性商談成果,並積累了豐富的過程性經驗。需要指出,受現實條件所限,大陸方面推進的兩岸協商談判一直沒有上升到政治談判層面,因而歷史成就中難説有“政治談判”的直接經驗。儘管如此,上述若干“推進政治談判”的相關經驗,仍為當下及今後推進兩岸政治協商談判提供了有益啟示和有效借鑒。

  二、儘早與大陸協商談判是台灣“保臺”的最佳選擇

  推動兩岸協商談判是當下避免台海局勢走向軍事衝突的重要舉措,是爭取兩岸和平統一前景的必要努力。目前兩岸統一已成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台灣方面應順應大勢,放棄幻想,儘早與大陸展開協商。

  (一)台灣應順勢而為,響應大陸協商呼籲

  當下台海局勢已發生重大變化,台灣方面應當正視現實,從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出發,作出正確研判。

  第一,“台獨”不會成功。三十多年來,“台獨”勢力的分裂主義圖謀始終無法實現,這背後的關鍵因素是大陸綜合實力的發展壯大。當下中國綜合國力已位居世界前列,國防、外交、經濟等各方面實力大幅增長,為貫徹和落實《反分裂國家法》奠定了堅實的政治、軍事和經濟基礎。同時,面對日益猖獗的“台獨”活動,國家解決台灣問題的意志堅定、民心凝聚。一旦出現《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列舉的“台獨”情形,大陸將別無選擇,只好對臺使用武力,否則無法向歷史和人民作出交待。因此,“台獨”勢力應及早迷途知返,轉向統一的道路。

  第二,“拒統”註定失敗。大陸反覆強調“兩岸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這意味著任何阻礙統一的企圖和行徑都將徒勞無益。大陸不會因為台灣方面拒絕協商就放棄統一。台灣方面不能簡單地將大陸關於兩岸協商談判的政策主張視為“統戰説辭”,一概加以拒絕或置之不理,而應充分認識到當下大陸呼籲協商談判的特殊意義和緊迫性,儘早同大陸展開協商談判,且時間越早對台灣越有利。現在大陸對於兩岸協商的呼籲與以前相比具有實質性不同:過去的呼籲更多的是表達大陸和平統一的意願,而現在的呼籲則是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行動。台灣大學張亞中教授在研讀黨的二十大報告後指出:“在不急於促統的狀況下,所謂‘非和平的選項’只是作為一種邏輯上最後處理的手段,純屬備而不用的意思。可是這次在報告中同樣的説辭再度出現時,它的意義就全然不同了。”(14)

  第三,“現狀”無法維持。長期以來,台灣社會對維持所謂的“不統現狀”抱有幻想。但隨著中美實力差距的縮小,20世紀50年代以來在美國強權干涉下形成的“不統不獨”台海均勢格局註定會被打破,“現狀”必隨之改變,且加速朝統一方向傾斜。在這樣的背景下,台灣方面意欲繼續維持“不統不獨”的局面是行不通的。即便未來國民黨上臺執政,也無法複製馬英九主政時期“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因為兩岸關係的時與勢較之以前已發生重大變化。目前台灣社會因缺乏對兩岸關係時與勢的正確判斷,導致其缺乏協商談判的應有誠意。如果台灣方面繼續對大陸的協商呼籲置若罔聞,讓大陸感到和平統一無望,最終被迫單方面依照《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國家統一問題,那將是兩岸中國人都不願意看到的結局。

  第四,美國不可信賴。長期以來,美國基於自身利益而在台海問題上奉行“大陸不統、台灣不獨”的離岸平衡政策,並多次表示要“協防台灣”。這使台灣有些人似乎看到了“不統的希望”,並將美國視為保護或支撐其抗拒大陸統一的依靠力量。美國及其盟友的干預,使得台灣社會抗拒統一的信心大幅增加,這將導致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進一步喪失。但美國是靠不住的,“倚美謀‘獨’”“挾洋拒統”是行不通的,美國無非是將台灣作為牽制中國發展的一枚“棋子”,即使出兵“保護台灣”,也是讓台灣充當美國代理人戰爭的犧牲品。倘若台灣一味迎合美國、無視對岸的協商呼籲,最終只能被動承受美臺勾連帶來的災難性後果。

  (二)國、民兩黨的“和平藥方”都無法“保臺”

  面對台海局勢日趨複雜嚴峻,台灣社會感到了壓力,急切尋求“和平藥方”。為迎合民眾對安全的訴求,島內政治人物紛紛拋出“保臺”論調,但這些論調的本質決定了它們無法保障台灣的安全。

  第一,民進黨的“和平保臺論”不能保臺。據報道,2022年12月24日,台灣地區副領導人賴清德在高雄出席活動時拋出“和平保臺”論述,試圖要取代蔡英文的“抗中保臺”。(15)賴清德要讓“和平保臺”變成現實,必須接受“九二共識”、放棄“台獨”主張,並在此基礎上與大陸展開民主協商,這就要求賴清德要提出與蔡英文不同的兩岸論述和行動路線。在“和平保臺”論述中,保臺是目的,和平是手段和路徑。從實質上看,所謂“和平保臺”無非是打著“和平”旗號繼續抗拒統一、維持所謂“不統不獨現狀”的拖延策略。其根本目的昭然若揭,即只要和平,不要統一;只要和平,不放棄“台獨”。可見,“和平保臺”無非是民進黨在兩岸政策上的新話術。

  第二,國民黨的“中立化”政策不能保臺。據香港中評社2023年1月7日報道,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將組織有關人士討論尋求台灣“中立化”的政策,意欲在中美兩強之間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立場,從而保障台灣的安全。(16)但“中立化”與“親美和陸”是什麼關係,它是否是“不統不獨”的另一種表述?這一系列問題有待觀察國民黨對“中立化”政策的進一步明示。筆者認為,當下大陸對臺工作已進入以促統為重心的新階段,台灣方面繼續秉持所謂“不統不獨”已不符合大陸的政策取向。島內政治人物應看到兩岸情勢在近些年出現的新變化,認清“中立化”政策不能保障台灣的安全。

  (三)台灣應從“和平保臺”走向“和談保臺”

  賴清德的“和平保臺”與朱立倫的“中立化”政策,儘管在表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政策理念和實質內涵上是同敝相濟之論,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筆者認為,真正想“保臺”,台灣方面必須深刻認識到以下兩點:

  第一,只有與大陸展開協商談判才能“保臺”。兩岸和平不是憑空實現的,它需要堅實的政治基礎來支撐。倘若沒有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兩岸政治協商談判並達成相關政治協議,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台海和平。但從目前看,國民黨和民進黨都缺乏對時勢的正確判斷和與大陸協商談判的應有誠意。長期以來,台灣方面一直對大陸的協商呼籲不予回應,大陸也沒有因此而採取強硬措施,這無形中助長了台灣方面對大陸的喊話充耳不聞,這種“慣性”非常有害,會貽誤兩岸協商談判的時機。因此,台灣方面應充分認識到當下大陸推動協商談判的重要性和珍貴性,及時回應大陸的協商呼籲。

  第二,台灣當局應及時順應民意變化。中美在台海問題上的對抗與博弈,催生了台灣社會民意結構的鬆動。2022年11月島內“九合一”選舉中,民進黨打“抗中保臺牌”失靈就是例證。面對日趨複雜嚴峻的台海局勢,台灣民眾認識到民進黨的“抗中”非但不能“保臺”,反而可能“禍臺”,於是社會內部開始出現呼籲和支援兩岸進行對話、協商的聲音。據2023年1月台灣民主文教基金會公佈的民調顯示:對於是否同意以“九二共識”為前提重新開啟兩岸交流對話的提問,有46.7%民眾同意,35.8%的民眾不同意,17.5%未表態;至於是否支援“抗中保臺”,僅35.7%民眾支援,50.8%民眾不支援。(17)2023年2月6日,台灣地區金門縣議會成立“跨黨派問政聯盟”和“無黨籍聯盟政團”,共同發表宣言,倡議金門成為“永久非軍事區”。(18)以上數據和倡議反映了多數台灣民眾對兩岸關係惡化的擔憂,也表明台灣同胞對台海地區和平穩定的期望。正因如此,島內支援兩岸對話協商呼聲漸趨增強。台灣政治人物應順應民意,及早與大陸開啟協商談判。

  三、實現兩岸協商談判的基本要素和現實條件

  新階段開展協商談判需要明確以下問題:兩岸協商談判的基礎和性質是什麼,兩岸協商談判主體如何設定,協商談判的指向和目標是什麼,協商談判進程分幾個階段,每個階段要完成什麼樣的任務、達到什麼樣的目標?筆者針對以上問題,從以下四方面加以闡述。

  (一)協商談判的政治基礎

  長期以來,大陸力主兩岸通過政治對話與協商談判化解政治分歧,但政治對話與協商談判須有政治基礎,其具體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要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二是要反對“台獨”,三是共謀國家統一。目前大陸正在推動的民主協商是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開啟階段,從嚴格意義上説,還不能算是真正的政治協商談判,因此兩岸民主協商的政治基礎是雙方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當然,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本身也包含反對“台獨”和共謀統一的內涵。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的重要性在於它是解決兩岸為何商談、商談什麼、解決什麼等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基礎。中國統一不是領土和主權的再造,而是在結束政治對立的基礎上實現兩個政權的統一。在這一點上,兩岸統一與東西德、南北越、朝韓等“分裂國家”的統一有著本質不同。沒有一個中國原則做基礎,兩岸協商談判很容易“游離”到“國與國”商談的軌道。蔡英文曾在不同場合多次表示,希望兩岸在“和平、對等、民主、對話”的基礎上展開對話,(19)但其對話商談是建立在所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基礎上,這嚴重背離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的政治基礎,兩岸協商談判註定無法開啟。所以,倘若不解決兩岸協商談判的政治基礎問題,就無法將協商談判的性質鎖定在一個中國內部兩個政權商談的框架內。顯然,對於蔡英文當局不設前提的對等協商,大陸無法接受。

  (二)協商談判的具體類型

  從不同的角度和標準可以將兩岸協商談判劃分為多種類型。例如,按照議題可以劃分為事務性、功能性與政治性協商談判;按照內容可以劃分為經濟性、政治性、軍事性協商談判;按照主體可以劃分為民間、半官方、官方協商談判;等等。這些協商談判的類型,我們在兩岸協商談判中均會遇到,有時同一個協商談判,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其進行不同的類型歸類。關於協商談判類型的劃分,學界多有論及,筆者此不贅述。下面重點分析當前大陸著力推動的政治協商談判。

  通常而言,政治談判是指在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共謀統一的基礎上,由兩岸官方正式授權的代表就兩岸統一問題舉行的協商和談判。其與事務性商談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六點:①在談判目的上,事務性商談側重解決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調整兩岸功能性關係,其直接目的並非統一,而政治談判側重調整兩岸結構性關係,其指向是實現兩岸統一;②在談判基礎上,事務性商談只需一個中國原則就足矣,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涵義,故仍可僅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基礎,但政治談判不能止步於此,因其必定涉及一個中國的涵義,所以單靠一個中國原則難以支撐;③在談判啟動條件上,事務性商談只需把兩岸需要解決的問題作為中國內部問題來處理,由兩岸各方分別授權的組織來協商解決,而政治談判除了要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之外,還要求有共同致力於國家統一的認知和態度;④在談判內容上,事務性商談的議題側重某些領域的合作與共同治理,而政治談判的議題聚焦于兩岸統一,核心是兩岸公權力機構的整合問題;⑤在談判協議生效的程式上,事務性商談所産生的協議一般不需要經過各自立法機構的批准,由行政部門具體執行即可,而政治談判所産生協議的生效程式通常需經過各自立法機構的批准,在台灣,還需要經過“公民投票”的復決程式;⑥在談判結果的影響上,事務性商談的結果一般不會對兩岸關係的結構、性質和狀態産生根本性影響,而政治談判的結果則會對兩岸關係的結構、性質和狀態産生根本性影響。(20)政治談判是兩岸協商談判的最高形式,所討論議題的敏感度高、達成共識的難度大。即便是兩岸政治談判所涉及的經濟議題,也不同於事務性商談所關注的經濟交流合作,而是從政治高度關注兩岸經濟在國家統一後的整體佈局與戰略安排。區分政治談判與事務性協商的不同,有助於我們更好地把握推進協商談判的目標、任務、步驟和策略。

  (三)協商談判的參與主體

  從主體來説,兩岸政治協商談判是一個中國內部對立的兩個政權之間的談判,而目前這種談判並不具備條件,所以在此之前,兩岸雙方的政黨、團體、界別、人士之間可以先期進行政治協商。依此邏輯,兩岸協商談判早期階段的參與主體應該是多元的。由於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協商談判對參與主體的要求是不同的,倘若在此逐一分析,則無實際必要,故下面僅對當前著力推動的民主協商主體進行重點分析。

  關於民主協商的主體,黨的二十大報告在“各政黨、各界別推舉的代表性人士”基礎上,增加了“各階層人士”,這與黨的十八大以來大陸一直重視關照島內“三中一青”和“一代一線”的對臺政策一脈相承,是對兩岸民主協商主體的進一步拓展,有助於增強兩岸民主協商的可操作性。目前,民進黨當局拒不接受“九二共識”,兩岸官方的協商對話因而無從談起。為突破困局,大陸主張率先同台灣各界“有識之士”展開對話協商。那麼,何謂“有識之士”?從策略上講,大陸官方不便通過列舉方式來清晰界定和説明其具體所指。筆者認為,除了那些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的人士以外,其他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只要願意,都可以成為大陸的協商對象。不難推論,兩岸協商主體在未來一段時期內可能會更加分散和多元,這是突破當前困局的現實需要,是務實的策略選擇。

  (四)協商談判的目標指向

  兩岸協商談判的價值目標包括但不限于台海和平,其核心是實現兩岸統一。協商談判本身就是兩岸和平統一的一部分,是邁向和平統一的第一步。如果兩岸協商談判過程中需要簽署階段性政治協議,這些協議必須有約定兩岸邁向統一及其時程的條款。有些台灣人士主張兩岸簽署所謂“只求和平而不求統一”的和平協議,大陸不會接受,因為這樣的協議無異於大陸默認了台灣“事實獨立”。這不僅不能推進國家統一進程,反而還限制了大陸實現國家統一的行動,既不符合大陸推動兩岸協商談判以及簽署相關政治協議的本意,也違背《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對促進兩岸統一的安排。當然,《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頒布的,迄今已愈十八年,很多因兩岸局勢發展變化而出現的新情況並未及時通過修法補充其中,但這不影響這些內容成為兩岸政治商談談判的議題。需要指出,繞開統一議題、去除統一元素的協商談判,對大陸來説沒有實際意義。今後如何防止台灣方面借助和平協議而實現永久性“和而不統”的圖謀,是大陸在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時的重要考量。對台灣來説,不可切割和平商談與邁向統一的內在關聯,更不可將協商談判作為敷衍大陸、拖延時機、徐圖待變的緩兵之計。

  四、大陸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基本路徑

  對於中央對臺大政方針,我們不僅要注重宣傳解讀,更要注重貫徹落實。為此,筆者就下一步如何推進兩岸協商談判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促使更多台灣同胞成為認同和支援兩岸協商談判的堅實力量。總的來説,一方面要讓台灣民眾認識到不及時協商談判可能會引發雙方都不願看到的災難性後果,另一方面進一步講好統一的故事,爭取更多台灣民眾對兩岸統一的認同、支援和參與。目前台灣方面缺乏和談的壓力和誠意,原因在於其內部對“台獨”和“維持現狀”抱有幻想,沒有認識到兩岸統一是大勢所趨。只有讓更多的台灣同胞認識到兩岸統一是不可阻擋的,“台獨”和“維持現狀”是絕無可能的,外部勢力是靠不住的,協商談判是符合台灣根本利益的,他們才會正視兩岸政治商談和兩岸統一問題。與此同時,還要向台灣同胞講好統一故事,宣講和平統一的好處,以增強更多台灣民眾對協商談判的支援。當台灣民眾切身感受到統一將獲得比“維持現狀”更大的利益時,“拒統”的民意結構就會鬆動,支援統一的民意就會增長。為此,大陸應進一步研究並拿出一些確實讓台灣社會“心動”的利好。當各種準備做足做細做實時,自下至上的協商之門就容易被逐漸打開。

  第二,沿著“民主協商—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政治對話協商—政治談判”的路徑逐步推進。目前關於協商談判的概念比較繁雜,例如,交流對話、政治對話、對話協商、民主協商、事務性商談、工作性商談、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協商談判、政治對話與談判、政治談判等。以上概念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有時還會互換使用。毋庸諱言,目前這些概念的使用有些隨意、散亂。誠然,單從詞義上説,對話、商談、協商、談判等概念具有交叉性或重疊性,的確很難將它們精確地區分開來使用,這也導致人們隨意使用或混用這些概念。為此,我們有必要根據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需要,結合兩岸的特殊情勢,參照兩岸對相關概念的使用習慣,賦予相關概念在兩岸語境下的特定含義並予以界定,使不同概念分別與不同政治協商談判階段相對應,並體現出不同政治協商談判階段的性質差異和任務差別。完成這項工作的最佳方案是兩岸共同參與、協力完成,以方便日後兩岸共同使用相關概念。但目前並不具備兩岸共同完成的條件,在達成之前可由大陸單方面先行界定和使用,待條件成熟時再由兩岸共同確認。

  鋻於以上情況,筆者嘗試按照由易到難、由低到高的邏輯次序將兩岸協商談判分為民主協商、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政治對話協商、政治談判四種形式。在這四種形式中,需要特別解釋的是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它是指對關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的程式性事項進行協商,其功能是著重解決正式談判的名義、議題、方式等問題,為開啟正式政治談判做準備。以上四種協商談判的參與主體和具體形式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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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上述時程安排的角度來説,目前兩岸協商談判正處於民主協商的啟動和拓展階段,這相較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復興的總體戰略規劃來説的確有些遲緩,因此,加速推進民主協商是下一步對臺工作的重點。

  第三,增強軍事實力為推動兩岸協商談判提供堅強後盾和堅實保障。如何讓台灣方面走向協商談判,從理論上説,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武力逼迫其與大陸協商,二是讓其自願與大陸協商。這兩種方式不是截然對立的,“我們堅持用和平的方式,通過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同時我們不能承諾根本不使用武力,如果承諾了這一點,只能是和平統一成為不可能,只能導致武力解決。”(21)倘若沒有強大軍事實力為後盾,一味地呼籲和平商談,只會是我們的一廂情願。歷史事實也反覆證明,和平統一隻有以強大的軍事實力為後盾才有希望實現。(22)當前島內政治生態日益惡化,大陸意欲通過民主協商和政治談判來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兩岸和平統一,仍面臨著諸多困難和巨大挑戰。主張和平商談,絕不意味著排斥使用武力的價值和意義。另外,美國的阻撓增大了兩岸通過和平商談實現統一的困難。美國插手和阻撓中國的國家統一,迫使我們加緊做好對臺軍事鬥爭準備。

  第四,提前做好應對台灣方面所謂“中華民國”問題的預案。推進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無法繞開台灣所謂“中華民國”問題。據台灣《中時電子報》2023年1月16日報道,中國國民黨前主席連戰發聲,支援推動兩岸政治協商談判,但前提是大陸必須正視1949年後“中華民國”仍然存在的事實。(23)其實,不只是連戰,國民黨內部許多政治人物以及某些統派人士都秉持這一觀點。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雙方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和統一談判的邏輯起點上存在著巨大認知落差。筆者認為,所謂“中華民國”問題是影響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最大障礙。倘若將來出現“台獨”行徑觸碰《反分裂國家法》劃定的“紅線”,迫使大陸採取非和平手段,台灣方面所謂的“中華民國”問題解決起來也就變得相對“簡潔明快”;但倘若通過真正意義上的和平商談來解決統一問題,兩岸圍繞“中華民國”問題的博弈將會“曠日持久”。從目前台灣社會看,儘管藍綠兩方在島記憶體有分歧和對抗,但在堅持和捍衛所謂“中華民國”問題上卻具有高度共識,無非是二者對所謂“中華民國”意涵的理解和界定有所不同。對於所謂“中華民國”問題,大陸過去不承認,現在仍不承認,將來更不會承認,這是不可動搖的根本立場。今後大陸如何既堅持這一既有立場,又不因此而影響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啟動和推進,是一個頗具挑戰的難題,亟待展開深入研究並拿出突破方案。

  第五,有步驟、分階段、分層次地開展兩岸協商談判。所謂有步驟、分階段、分層次,是指堅持先易後難、先民間後官方、先低敏感後高敏感的思路,將那些兩岸政治協商中難以解決的根本性分歧放到最後階段,在此之前先協商一般性問題。提出這樣的政策安排也是因為兩岸目前不具備直接開展政治談判的條件。該政策安排于2005年3月被載入《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規定:“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24)這愈加凸顯其重要性。為體現和貫徹這一法律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將政治談判和民主協商區分開來表述,分為兩段話:前半段——“我們願意同台灣各黨派、團體和人士就兩岸政治問題和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有關問題開展對話溝通,廣泛交換意見,尋求社會共識,推進政治談判”——是針對政治談判而言的;後半段——“我們鄭重倡議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性人士,就兩岸關係和民族未來開展深入的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是針對民主協商而言的。(25)為了突出這一點,2019年3月2日,全國政協會議發言人郭衛民在政協新聞發佈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特意對協商談判和民主協商作了區分,(26)並將民主協商作為兩岸協商談判的前期基礎。這種區分的目的是力推兩岸先開啟民主協商,後推進政治談判,使兩岸協商談判更具可操作性。《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指出:“兩岸協商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地進行。”(27)總之,大陸關於分階段、分步驟、分層次推進和平統一談判的政策主張,是推進兩岸協商談判的務實安排。

  第六,採取靈活多樣的協商談判方式。2005年3月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指出:“兩岸協商和談判的方式可以靈活多樣。”(28)《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再次強調兩岸協商談判的方式可以靈活多樣。(29)目前開啟兩岸官方協商談判面臨諸多困難,鋻於此,協商和談判方式可不拘泥于某一種:既可以採用正式形式,也可以採用非正式形式;既可以採用民間形式,也可以採用官方、半官方形式。至於商談的名義、地點、方式等問題,只要雙方願意展開平等協商,總可以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過去我們將兩岸協商談判分為事務性商談和政治性商談兩個層次,通過事務性商談累積互信和條件,逐步發展到政治談判。目前看來,這一設計有些簡單化。根據當下兩岸情勢和島內政治狀況,從事務性協商到政治談判的跨度和難度不容低估,應在兩者之間安排一些過渡性協商。其實,2020年3月,大陸提出的民主協商就是處於事務性商談和政治談判之間的一種過渡性安排。

  第七,堅持“化整為零、積零為整”的協商思路。由於目前台灣社會內部在統一問題上一時難以形成共識,致使兩岸雙方直接作為主體進行協商談判不具有可行性。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堅持“化整為零”的思路,將協商談判主體由二元變為多元,先由大陸的政黨、社會團體或個人,與台灣方面認同一個中國、支援兩岸統一的相應主體分別進行民主協商,達成初步共識,為將來展開更高層次、達成更廣泛共識的協商不斷累積基礎和創造條件。這或許是一個推動兩岸邁向政治談判的務實路徑。在這個過程中,兩岸的協商主體日漸多元,待條件具備時,再堅持“積零為整”的思路,將協商談判主體由多元發展為二元,逐步走向兩岸雙方的協商談判。不論過程性的協商主體如何分散、多元,兩岸協商發展到統一談判的位階時,談判主體一定收縮提升至兩岸雙方。屆時兩岸可以各自整合自己內部的公權力部門、各政黨、各界別及相關社會代表性人士組成談判代表團,參與兩岸最終談判並簽署統一協議。需要指出的是,我們要將“政黨談判”與“政黨協商”區分開來,前者屬於政治談判範疇,譬如,此前鄧小平同志主張的國共兩黨談判就是這一意義上使用的,政黨談判不符合現階段島內政治情況,因此缺乏可行性,(30)但未來大陸的政黨與台灣的政黨進行民主協商是可行的,也有操作空間。大陸的政黨可以與台灣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共同致力於統一的政黨進行交流對話和民主協商,並以此作為開啟兩岸協商談判進程的切入點。

  第八,擇機推進兩岸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當下大陸著重推動兩岸之間的民主協商,未來如何在此基礎上向政治談判邁進,是必須前瞻性思考和規劃的問題。早在1998年,大陸就曾主張將兩岸政治談判的第一步確定為兩岸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31)2005年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也對“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等問題進行協商和談判做出安排。(32)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需要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作為一體化內容進行整體規劃並對統一作出時程安排。該時程安排儘管不需要很詳細具體,但至少應框架性地體現出兩岸統一的過程、階段、步驟、方式、路徑等安排。在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階段,無須要求以台灣方面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央政府為前提,只要台灣當局承諾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事實,商談就不存在障礙。(33)也就是説,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不直接涉及“一個中國”的涵義,其開啟條件是台灣方面只要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就夠了。(34)大陸先前的這些政策成果,對於當下推動兩岸協商談判仍具有指導意義。

  第九,適時升級“九二共識”為兩岸政治談判預作政治基礎準備。1992年大陸海協會表示:“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涵義。”(35)按照這一表述,後來形成的“九二共識”僅適用於兩岸事務性商談,(36)因為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兩岸不具備政治商談的基礎和條件,面對一個中國涵義的分歧,只能暫時擱置,務實地開啟兩岸事務性商談。下一步,要商談兩岸統一問題,必然要觸及一個中國的涵義,在一定意義上説,統一就是要解決這個困擾了兩岸七十餘年的“涵義之爭”問題。筆者認為,“九二共識”是否可以作為兩岸政治協商的政治基礎,主要取決於兩岸在未來“統一時刻”所面臨的情勢以及雙方的態度。儘管“九二共識”並非為兩岸政治談判“量身打造”,但這並不意味著它不能作為政治談判的政治基礎。只要雙方一致認可、同意,“九二共識”仍可作為兩岸政治商談的政治基礎,但不能原封不動地照搬其舊意,必須賦予“九二共識”新時期的元素或內涵。就目前兩岸情勢而言,雖然還看不到兩岸有通過政治協商實現統一的可能性,但未雨綢繆,即使未來兩岸統一進程中沒有出現雙方積極、主動、自願的協商統一這個環節,大陸開始進行先期探索亦是應有的準備,其中原因不言而喻。(37)

  第十,以“聚同化異”取代“求同存異”作為兩岸協商談判的新指針。開展民主協商必須聚焦相關爭議問題,這也勢必會出現討價還價式的交鋒和攻防。依此而言,當下盛行的交流參訪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協商,因為民主協商要求雙方坦率拋出價值、提出訴求、展示觀點,敢於暴露分歧、直面分歧、化解分歧,否則就沒有意義。時至今日,求同存異已不適合推進國家統一的需要,過去的政治分歧不能繼續回避、擱置。當然,在實施策略上,並不意味著馬上就要直面和解決兩岸政治分歧。從方法論上説,只有由“求同存異”轉向“聚同化異”,兩岸才能直面政治分歧,解決兩岸關係問題的“總根子”。倘若回避或擱置兩岸政治分歧,雖然可以暫時保持融洽的協商氣氛,但問題總是不能得到解決。協商談判、聚同化異是一個相互妥協並逐步達成共識的過程,其核心精神是在堅持己方主張的同時,也要顧及對方的主張,否則就不能稱其為協商談判。對於大陸來説,既然要推動兩岸協商談判,也得做好妥協讓步的準備,但哪些可以讓,哪些不可以讓,需要預先厘清並劃定底線。

  五、余論

  分析至此,人們難免會質問,在目前島內主流民意傾向於“拒統”的政治生態下,大陸通過協商談判實現兩岸統一還具有可行性嗎?在中美戰略博弈日趨加劇的態勢下,美國會允許台灣跟大陸進行協商談判嗎?由於這兩個問題與當下推進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意義和成效有密切關聯,因而筆者特作如下分析。

  一是關於通過協商談判實現兩岸統一的可能性問題。誠然,目前台灣社會的主流民意是拒絕統一,由此也會拒絕接受兩岸統一的協商談判。但是,大陸仍要爭取和平商談,主要基於兩點理由:一是大陸要做到仁至義盡,佔領道義制高點。儘管通過協商談判實現兩岸統一的可能性越來越小,但不到最後決不放棄,只要有一線希望,也要盡最大努力去爭取;二是歷史發展經常呈現出非邏輯性。大量事實表明,偶然性因素往往在歷史發展的關鍵時刻發揮巨大作用,許多事件由偶發性因素促成。例如,1988年西德總理科爾訪問蘇聯期間,有記者要他預估兩個德國將來何時可能實現統一。當時科爾回答説,大概需要三十年。但一年之後,柏林墻就被推倒,隨後德國于1990年10月3日完成了統一。那麼,未來兩岸統一是否也會出現類似的“偶然性契機”,目前無人知曉。需要指出的是,“偶然性契機”可遇而不可求,我們只有認真做好實現兩岸統一的各項準備,將希望建立在“必然性因素”之上才是正確的做法。否則,即使出現“偶然性契機”,也難以及時抓住。

  二是關於美國對兩岸協商談判的阻撓問題。近幾年,隨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目標的日益接近,中國的國家統一問題逐漸被提上議事日程。美國為維護自身的世界主導地位,竭力阻撓中國統一。在美國看來,“不統不獨”的台海現狀對其最為有利,兩岸統一會影響其在台海地區乃至亞太地區的戰略利益。為增加阻撓中國實現統一的力度,美國還拉攏日本、澳大利亞等盟友介入台海問題。與此同時,台灣當局和主要政黨對美國“唯馬首是瞻”,進一步增加了兩岸進行政治協商談判的難度。但兩岸同胞須認識到,統一是“中國人自家的事”,兩岸命運始終掌握在中國人自己的手裏。


  參考文獻

  (1)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鬥——在中國共産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59頁。

  (2)宋濤:《攜手奮鬥 共創偉業——致台灣同胞的新年寄語》,《兩岸關係》2023年第1期。

  (3)《胡錦濤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86頁。

  (4)《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1頁。

  (5)《江澤民文選》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2頁。

  (6)《江澤民文選》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21頁。

  (7)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編:《兩岸對話與談判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第392頁。

  (8)該法第七條規定:“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參見《反分裂國家法》,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3頁。

  (9)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編:《毛澤東 鄧小平 江澤民 胡錦濤 習近平對臺工作重要論述》,內部發行,2021年12月,第856-857頁。

  (10)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編:《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講話》(2012-2021),內部發行,2022年1月,第28頁。

  (11)習近平:《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7-8頁。

  (12)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5頁。

  (13)《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59頁。

  (14)張亞中:《從二十大報告看兩岸關係的未來》,《中國評論》2022年12月號,第12頁。

  (15)《回應“抗中保臺” 賴清德提議和平保臺》,台灣《中時電子報》2022年12月25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1225000281-260118,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3月27日。

  (16)馬準威:《藍智庫春節後將討論台灣中立化路線》,中國評論新聞網,2023年1月7日,http://gb.crntt.com/doc/1065/6/4/7/106564765.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3月27日。

  (17)《台灣呼喚兩岸和解、和平的民意漸強》,中國評論通訊網,2023年1月15日, http://gb.crntt.com/doc/1065/7/2/5/106572546.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3月27日。

  (18)《金門縣議會成立兩政團聯盟 倡議“永久非軍事區”宣言》,台灣《中時電子報》2023年2月6日,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206003620-260407,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3月27日。

  (19) 海峽兩岸關係研究中心編:《蔡英文兩岸關係言論》(2000年-2020年),內部資料,2020年5月,第317頁。

  (20)黃嘉樹、劉傑:《兩岸談判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第8頁。

  (21)《江澤民文選》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19頁。

  (22)王英津:《國家統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第292頁。

  (23)《〈連戰回憶錄〉重點曝光:兩岸應推動政治對話、追求最終和平》,台灣《中時電子報》2023年1月16日,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116001499-260407,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3月27日。

  (24)《反分裂國家法》,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3頁。

  (25)習近平:《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7-8頁。

  (26)《政協首談兩制台灣方案民主協商有深意》,台海網,2020年3月3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6983723836555964&wfr=spider&for=pc,最後訪問時間:2023年3月27日。

  (27)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5頁。

  (28)《反分裂國家法》,第3頁。

  (29)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第25頁。

  (30)1990年5月15日,李登輝在見增額民意代表丁守中等人時,第一次明確表示反對“黨對黨談判”,提出“政府對等談判”。他聲稱:“國家統一不是兩黨的事,黨對黨不可以談,政府與政府可以談,這才是對等的立場,否則中共會把台灣看成地方政府。”參見《中央日報》(台北)1990年5月15日消息。

  (31)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編:《兩岸對話與談判重要文獻選編》,第391頁。

  (32)《反分裂國家法》,第3頁。

  (33)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編:《兩岸對話與談判重要文獻選編》,第391頁。

  (3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編:《兩岸對話與談判重要文獻選編》,第391-392頁。

  (35)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編:《“九二共識”歷史存證》,北京:九州出版社,2005年,第11頁。

  (36)所謂事務性商談通常是指經兩岸官方授權的機構為解決兩岸互動中出現的問題而進行的協商,雖然雙方協商的議題不直接涉及未來統一或兩個政權的歸屬問題,但前提是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把事務性問題作為一個中國內部的問題來處理。

  (37)王英津:《“九二共識”的存真、意義與未來》,《閩台關係研究》2022年第3期。


文章來源:《台灣研究集刊》2023年第2期
責任編輯:黃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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