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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台灣立法機構處罰出爐! 行政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

華夏經緯網 > 台灣 > 島內政治      2024-05-21 13:26:48

立法院主席臺議會現場民意代表示意圖

台灣立法機構21日例會繼續處理“台灣立法機構改革相關法案”,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在上午7點議場開門後衝進議場,並佔領主席臺。(圖片來源:台灣“中時新聞網”)

華夏經緯網5月21日訊:據台灣“中時新聞網”報道,“台灣立法機構改革法案”今(21)日在例會繼續處理相關議案。一上午藍白與綠就爆發口角衝突,互嗆不是,但無激烈肢體動作。在台灣地區立法機構負責人韓國瑜主導,加上藍白人數優勢下,連手通過“臺立法機構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二讀,規定赴備詢者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數據或有其他藐視台灣立法機構行為,違者處2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臺立法機構會今通過藍白提出“臺立法機構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25條“藐視台灣立法機構罪”相關內容二讀表決通過,內容涵蓋被質詢人拒絕答覆、拒絕提供數據、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台灣立法機構之行為,最高罰20萬元。另訂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根據藍白共提“臺立法機構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範,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防務、外事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數據、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台灣立法機構之行為。

二讀條文規範,被質詢人非經臺立法機構會議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覆。

二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民代提議,出席民代五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款;前二項罰款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于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立法機構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臺行政機構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民代五人以上聯署或附議,經會議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行政人員于臺立法機構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邱夢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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