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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軍“軍懲法”三讀通過修正案 悔過處分不計入役期與年資

華夏經緯網 > 台灣 > 島內軍情      2024-07-16 11:17:42

華夏經緯網7月16日訊:據台灣“中時新聞網”報道,台灣立法機構今三讀通過臺軍“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軍懲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軍權法”),“軍懲法”聚焦在軍人懲罰種類,除保留士官兵“悔過”處分,未來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列計役期與年資,對已退人員的“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剝奪退除給與懲罰,均須依懲戒法院判決執行;“軍權法”則建立官兵救濟的復審、申訴及再申訴之救濟制度。

台當局防務部門提案説明指出,“陸海空軍懲罰法”與“本法”“立法”及歷次修正時有所不同,為適切反映社會大眾所關切之部隊紀律維護及軍中人權保障等防務議題,經通盤檢討現行條文,研議增修軍人移付司法懲戒之要件與配套、暫時停止勤務、懲罰種類與事由、數違紀行為之合一評價及執行等懲罰事項,以符合服役機關管理實需。

台當局防務部門表示,又為確保懲罰權之正確行使,將權責長官對於違紀行為之調查原則、方法及刑事偵查競合之處理等調查程式事項明文規範;為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肇生之重大死傷案件,增訂納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項目調查及評議”機制,允許該事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得請求調查及參與程式。

“軍懲法”修正重點中,提到士官兵接受悔過處分,期間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期間不列入服役年資,實施期間不得有禁錮、淩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行為;違紀人員受懲罰時如已退伍,將改以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罰款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此外,會議上也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台當局防務部門于本法施行前應完成臺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修正,應送台灣立法機構外委會備查,請台當局防務部門提供現行非職務上違紀行為懲罰基準相關規定,供委員會參酌;針對“軍懲法”修正案有關檢束、禁足、罰站等種類,應依各軍種特性于施行細則中,明定相關執行方式,不得為之樣態;悔過懲罰制度應納入心輔課程和資源,有效導正悔過效果。

針對“軍權法”,台當局防務部門指出,“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不足,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是臺軍人權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

草案明定,由地方軍事法院設立權保會處理,成員包括部外委員三人、防務法務官二人,共同審議軍人權益保障事件,若當事人不滿權保會審議的救濟事件,“高等軍事法院”則設勤務法庭負責受理相關案件,若不服勤務法庭判決者,得上訴至行政法院,另復審須對不諳普通話者,增加通譯傳譯以保障復審人權利。

例會對“軍權法”也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台當局防務部門應完善“子法”,並將其與相關名單公開在台當局防務部門相關網站;訂定“子法”時應考慮當事人演訓、休假、出海等狀況,給予足夠準備時間;有關兼任權保委員資格,應于授權辦法時,規範與服役單位回避事項、退役人員兼任的比例限制。

國民黨民意代表徐巧芯説,本次修“法”針對軍人懲罰制度做全面更新,因應民眾期待,必須要有適當法源管理依據,避免法源依據成為不當管教或霸淩灰色地帶,截至今年5月底,臺軍有14起自傷案,為去年同期2.3倍,加上今年4起自傷未遂,今年臺軍自傷案件堪稱空絕,呼籲臺軍方高層重視懲罰項目被濫用,對軍人的相關影響,而“軍權法”修正也會保障程式正義。


責任編輯:邱夢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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