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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廢死與“大法官”的産地

華夏經緯網 > 評論 > 台島夜話      2024-12-17 1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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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炫 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

台灣正值民意機構審查“大法官”人事案,“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死刑的立場進而備受關注,國民黨團對支援廢死表達否定立場,導致“大法官們”含糊其詞或避而不答,面對台灣社會對於廢死輿論高度抨擊,民進黨當局長期濫用人權綁架法理,已經迫使沉默的“大法官”在廢死議題上失聲妥協。

賴清德提名的“大法官”人選,過去多以廢死立場鮮明為主,如今即便惡行重大且證據確鑿,法庭判決卻讓“逃死”淪為實質“廢死”的替代方案,促成台灣社會民怨高漲。“大法官”甚至提出“廢死兩階段説”公然回避,直接拒絕與社會民間進行溝通,進而針對廢死與否要視個案判斷;面對逾八成反廢死的輿論,民進黨似乎將“大法官”給全數圈禁,儼然已是民意向背。

政治正確淩駕法律專業

根據民進黨黨綱,在自由人權的章節提到,“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黨綱本身就與廢死一丘之貉。在法治社會中,司法應以法理作為基石,當準“大法官”面對是否廢除死刑態度模糊,這等涉及重大社會正義與價值抉擇,必須經過完整的法理程式,如今已讓政治正確淩駕法律專業。

“法律解釋第8號”已為死刑設下極高的適用門檻,必須滿足“一致決”及“最嚴重罪行”兩大條件,但該條文的解釋者為現任“大法官”本身,對於具體內涵至今未能提出一套準則,顯示法理論證弱于政治專業,不僅損及司法信譽,也未尋求社會共識,當“大法官”向政治正確妥協,民進黨已迫使法律不再是正義的守護者。

在野抵制不過反映民意

在野民意代表拒絕支援廢死立場模糊的“大法官”人選,也體現了對司法獨立與政治問責的雙重要求,當準“大法官”在廢死議題上搖擺不定,如何能讓司法作為法治社會的最後防線,民意代表要求清楚表態,甚至以此作為資格審查的判斷標準,正是確保政治與司法之間權責分明,不僅為合情合理的政治判斷,也適時的反映民意。

根據多項民調顯示,台灣社會對於死刑的支援度仍居高不下,而民意代表必須考量選民的期待與價值。若準“大法官”的立場與社會普遍共識背道而馳,卻又無法提供強有力的法理論證説服,那麼民意代表對其提名資格的質疑抵制,正是展現監督與審查的具體作為,以此因應民進黨行政霸權。

“憲判8號”大開廢死後門

“憲判8號”所提出的“一致決”與“最嚴重罪行”兩項條件,原意在於限制死刑濫用,並確保僅在極端案例中適用,上述條件在實務中如何判定,至今仍缺乏明確標準。例如何謂“一致決”?是否包括全體“大法官”或特定案件合議庭的共識?“最嚴重罪行”的範疇如何界定?準“大法官”若僅能以心證回答外界疑慮,恐讓“憲判8號”大開廢死後門。

民進黨在黨綱中提到廢除死刑的可行性,並強調尊重生命與嚴防冤獄,但對廢死推動不能僅止于政治宣示,必須要以符合法理專業與社會共識作為基礎。無論是“憲判8號”修正,還是未來廢除死刑的社會溝通,都應建立在完整的程式正義與法理論證之上。有鋻於此,準“大法官”在廢死議題上才會模糊態度,在當前法律框架下,死刑適用已經極為嚴苛,“憲判8號”仍為死刑廢除開啟模糊地帶。

在政治正確與法律專業的拉鋸中,民進黨黨綱所強調的廢死理念固然立足於尊重生命與冤獄防範,但若未能提供具體且嚴謹的法理論證,便無法成為法治社會的堅實依據。在野民意代表對立場搖擺的“大法官”人選提出質疑,充分反映了民意與政治責任的雙重要求,彰顯司法應堅守獨立性,避免被行政權操控而喪失正義的本質。社會普遍支援死刑的現實,亦提醒政策制定者,廢死推動應立基於程式正義與全民共識,而非只為服膺政治正確。

“憲判8號”原為限制死刑濫用而設,卻因“一致決”及“最嚴重罪行”的標準不明,讓司法裁判流於主觀詮釋,進而開啟死刑存廢的模糊空間,進而削弱法律的權威與公信。正如《論語》所言:“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唯有政治與司法回歸專業與公義,方能重塑社會信心,找回民進黨“執政”下失去已久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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