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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改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華夏經緯網 > 兩岸 > 兩岸交流      2024-12-26 16:50:49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馮家順、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佈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指出,制定該規定是為了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的規定明確,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當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對於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交的材料,修改後的規定明確,身份證明材料在中國大陸以外形成的,申請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履行證明手續。

  根據修改後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判決真實並且已經生效。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為缺席判決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台灣地區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判決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説明的除外。

  最高法還就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對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不予認可的情形等作出具體規定。


文章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虞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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