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在海南島投資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也可以獨資經營專用設施,並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經營與上述設施相關聯的各類企業和服務事業,實行綜合經營。
2.境外客商參股在25%以上的企業,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3.對在瓊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提供以下優惠:
(1)項目業主資本金到位後,計劃、經貿等部門應積極推薦,爭取有關金融機構提前介入並給予項目建設貸款和生産流動資金的支援。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海南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優先給予支援;
(2)本省自産産品(含實際加工增值20%以上的産品)出口,除國家規定照章納稅商品外,免征出口關稅;
(3)大型項目用地可優惠出讓,但其出讓金不得低於取得該土地成本價格。對帶動地方經濟發展較大的大型項目,政府也可將土地使用權作價人股給予支援;
(4)大型項目用水、用電優先供應,其端口接到廠界(以項目紅線圖為準),並減半收取水資源費;
(5)經省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大型工業項目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産折舊最短年限。
(海南台辦)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海南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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