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以出讓方式,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開發,出讓年限最長可達50年。
2.因特殊情況,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對外承包期限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期限,報經省政府批准可以長于30年。
3.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者按規定支付租金,並按合同約定完成開發後,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轉讓、轉租或依法抵押。
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無償收回的閒置土地,如果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佔地企業又確有投資能力,願意繼續投資的,在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後,可允許其在規定期限內繼續投資開發。
(海南台辦)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海南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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