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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出入境政策

發佈時間:2004-11-05 13:26:35
 

1.凡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者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的外國人,到海南島洽談投資、貿易,進行經濟技術交流、探親、旅遊,停留時間不超過15天的,可以在海南經濟特區出入境口岸辦理入境簽證手續。

2.海南對來瓊的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南韓、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德國、英國、法國、奧地利、義大利、俄羅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蘭、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21個國家持普通護照5人以上的旅遊團隊15天內免辦簽證。

3.在海南省註冊並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含民營科技企業)的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骨幹技術人員因公出境,可授權省級産業主管部門辦理政審手續。因公出境的,可辦理1年內審批多次出境手續;戶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因業務需要出國或赴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商務、培訓等非公務活動,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5年有效因私護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特5U行政區通行證。

4.臨時來瓊旅遊、參加會議等活動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可在海南省辦理證件參加海南——越南郵輪旅遊。

5.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者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的外國人,因故來不及辦理來我國的簽證,而購買直抵海口或三亞的飛機票時,可按規定在海口和三亞兩口岸辦理入境簽證,停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台灣同胞可以在海口和三亞口岸申領《台灣同胞旅行證明》,即“落地簽證”。

6.授權海口、三亞口岸簽證機關自1997年5月6日起為持有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台灣居民審批簽發一次有效簽證的許可權。

(海南台辦)

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海南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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