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把海口建成全國永久性無規定性動物疫病區,建成全國熱帶高效農業生産、加工、流通、出口和技術研發基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1億元,首期安排2000萬元,主要用於扶持農業種苗、技術研發和農業龍頭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支援農業土地開發,建立高標準基本農田,引進農業項目投資、獎勵等。
第三條 鼓勵發展熱帶高效農業
(一)利用集體土地用於投資農業(種植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漁業)開發項目的,投資者可擁有所開發土地出讓權最長50年。
(二)對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十五年的,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受讓荒山、荒坡、荒丘、荒灘資源並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産的,免征契稅。
第四條 鼓勵投資農業副産品加工企業。
(一)新建農副産品加工的企業,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作為投資連續五年全部投入該項目。
(二)投資高科技企業、農産品深加工的企業,經市科技主管部門確認,由財政部門在前五年內返還企業所得稅,第六至第八年減半返還。
第五條 鼓勵投資建設農副産品加工區。農副産品加工區的土地由市政府統一徵用、統一規劃、統一開發,人區企業享有下列優惠政策:
(一)人區企業必須是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環保標準型農副産品加工企業。農業高科技開發企業及投資規模較大的企業可優先入區。
(二)入區企業根據其實際生産規模佔用土地,經批准後,出讓給企業使用,出讓期不超過五十年,給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入區企業按人區先後和固定資産投産規模大小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按下列標準收取:
1.2004年入區的企業和固定資産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按徵地成本加10元秤方米土地出讓金收取;固定資産投資在500---1000萬元的,按徵地成本加2元秤方米土地出讓金收取;固定資産投資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或在1000萬元以下但屬國家農業龍頭企業的,僅收取徵地成本,免收本級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
2.2005年人區的企業,在2004年收取地價的基礎上,增加10%收取土地出讓金。
3.2006年及以後人區的企業,在2004年收取地價的基礎上,增加20%收取土地出讓金。
4.土地出讓金採取一次性付清或先挂帳後付款的方式進行。對一次性付清的企業,在上述出讓金標準的基礎再返還15%的土地出讓金。先挂帳後付款的企業,在投資後兩年內分期付清。
(四)入區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及市有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市、區行政性收費依法進行減免。
(五)人區企業享受本規定第四條的優惠政策。
未人區的重點農業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批准,可享受園區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 鼓勵投資農業企業通過引進國外優良品種、先進技術和農業生産資料改造我市農業,在産品試生産過程中,經徵收機關批准,給予稅收優惠照顧;科研機構從事原(良)種和新品種培育試驗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鼓勵發展農産品行銷服務業
(一)凡從事農業行銷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行銷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或經營期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凡與我市農戶或基地簽訂産銷合同並按合同收購的行銷企業,年銷售農副産品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後,按合同成交額的0.5%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龍頭企業投資農業
(一)農業産業化國家龍頭企業在我市創辦農業生産基地,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産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的技改貸款,可給予財政貼息;龍頭企業為農戶提供培訓、行銷服務,以及研發引進新品種新技術、開展基地建設和污染治理的,可享受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的貼息、獎勵。
(二)招商引資農業項目當年産品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未發生品質事故和生産事故,依法經營,自覺納稅的,經有關部門審核,享受省級農業龍頭企業待遇;凡當年總産值達到1000萬元,或者出口創匯達到100萬美元,或者當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值70%以上的,享受省農副産品加工龍頭企業的政策優惠,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地財政部門可區別不同情況部分列支返還或全部返還,並積極配合為其申報進出口經營權。
第九條 鼓勵國內外農業研發機構、大型企業技術人員來海口設立農業研發機構或農業技術“孵化器”。對以租賃形式人駐的研發機構,經申請,三年內以不超過50%的房租給予適當補貼。對其固定資産投資,給予三年全額貸款貼息,所需資金由農業專項資金支付。
第十條 企業農産品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名牌産品(含國家馳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和品質評比第一名(含金獎)的,分別獎勵1萬元、0.5萬元和0.2萬元。獲得國家綠色食品認證的(含有機食品認證),獎勵1萬元以上人民幣。
第十一條 鼓勵國內外人土或機構引進資金和項目到海口發展農業。凡引進資金、項目有功人員,按實際引進固定資産投人金額的1.5%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從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鼓勵農業企業積極開拓市場。農業企業經營中發生的銷售費、廣告費、宣傳費等市場開拓費用,一般按國家現行稅收有關法規處理,超過國家現行規定的費用,由企業向國稅局申請列人成本,國稅局要積極協助企業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農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可向市商務局申請並由市商務局向省商務廳申請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支援。
第十三條 鼓勵安置下崗人員、隨軍家屬和本市失地農村勞動力就業。對當年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隨軍家屬和本市失地農村勞動力達到職工總數20%以上的農業生産企業,當年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隨軍家屬和本市失地農村勞動力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的農業加工企業,且企業與以上就業人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同,經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機關認定,三年內全額返還其上繳稅收的市級留成部分。
第十四條 對有功人員獎勵、專項資金的審批、貸款貼息、補貼房租等具體操作辦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報市政府審批。
(海南台辦)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海南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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