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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法律知識問答(五)

發佈時間:2005-12-29 10:12:34

主持人:熊侃

 

22、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應該向哪些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台灣居民從台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經香港、澳門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託在香港、澳門的機構,如香港中國旅行社、澳門中國旅行社申請;經由外國來大陸的,向中國駐外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

 

23、大陸對哪些申請來大陸的台灣居民不予批准?

 

申請來大陸的台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被認為有犯罪行為的;(2)被認為來大陸後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的;(3)有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等欺騙行為的;(4)精神疾病或嚴重傳染病患者。但治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24、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哪些手續?

 

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驗表明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二)寫申請表;

 

(三)經由其他地區、國家的,須提交途經地區、國家的再入境許可證明,但過境不需要簽注的地區和國家除外;

 

(四)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産、處理婚喪事宜的,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五)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的,須提交大陸相應機構、團體、個人的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

 

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海南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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