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須知
一、台灣居民申請來祖國大陸定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須符合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申請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大陸居民結婚 3年以上(包括 3年)的台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台灣居民申請定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如實逐項填寫申請表,字跡要清晰;
(二)提交書面申請。委託大陸親屬代辦的,還需提交委託書 ;
(三)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提交複印件;
(四)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張,照片背面本人簽名 ;
(五)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地區戶籍證明及有效的台灣身份證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證件的複印件(複印件要清晰);
(六)提交經大陸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 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八)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與大陸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複印件。
(二)申請夫妻團聚的,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其複印件或者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提交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四、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可向下列機關申請:
(一)在大陸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處、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申請,或者委託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二)在大陸地區,申請人可直接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五、審批時限
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 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六、收費標準
(一)手續費 人民幣 5元
(二)定居證 人民幣 50元
七、辦理落戶手續
被批准定居的,申請人應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前往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持通知書和定居證到定居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逾期將視作自動放棄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