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氏族制度與峒組織
1.1氏族組織
黎族的傳統社會,無論五指山腹地還是週邊地區,都保存著濃厚的氏族制度殘余。
黎族母系氏族殘余的主要體現在婚姻關係、生産力水準及其婦女在生産中的地位等。
黎族嚴格遵守族外婚的習俗,即不同血緣集團才能通婚。在沿海靠近漢族地區的黎族,受漢族封建文化影響較深,所受宗法性的限制較多,社會成員間遷徙流動雜居,家族私有制已鞏固,婚姻已衝破閉塞的氏族團體。但在中心“合畝制”地區和接近中心的大部分地區,家族與家族,村與村之間仍然保留著較多的血緣聯繫。對婚姻起作用的不是從漢族那裏借來的王、黃等漢族姓氏,而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血緣氏族的限制。
1935年前,保亭一帶峒下設弓,每個弓大致相當一個血緣集團,同弓不婚,婚姻在弓外進行。白沙二區毛棧鄉(今屬五指山市毛陽鎮)一、二、三里與四、五、六里所屬各村,樂東二區頭塘鄉(今屬樂東黎族自治縣三平鎮)邢姓按一、二、三、四表與五、六、七表各自分成兩個通婚集團,保留了氏族社會嚴格的外婚制。至今不同血緣集團通婚的習俗還保留著。瓊中紅毛鎮番響村全是王姓,其先人大約是從清朝初從外地遷來,後來發展成坎茂、毛西、道響等村,坎茂是老大,毛西是老二,道響是老三,道響又發展成道響、羅蝦、南美、番響4個村子,這些村寨不能通婚。而能與這些村寨通婚的,紅毛鎮主要有什卓、羅坎、朝南、什寒、牙寒、合老、羅輕、龍簡、牙挽、報膠等村莊及紅毛鎮外的其他地區。這種通婚習俗在五指山、瓊中、保亭、樂東、白沙等許多地方仍大量地保留著。
婦女出嫁後與娘家還保持著十分密切的關係。一些地區婦女出嫁後,按慣例不必為自己的丈夫洗滌和縫補衣服,但卻有為自己已婚的兄弟和兒子縫洗衣服的義務。婦女遇生病或難産舉行“送鬼”儀式時,需要請自己家族的“鬼公”來祭祀娘家的“祖先鬼”。在一些地方,婦女病重時,一般要送回娘家治理,儘量不讓她死在夫家,以後不論死在夫家或是娘家,遺體都要埋葬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遺物必須由其娘家兄弟繼承,娘家也要把她的作為自己家族的“祖先鬼”而加拜祭。
一些地區還以動植物如龍、水牛、芭蕉、番薯等作為同一血緣集團的稱號,文身、織繡衣裙要遵守祖先沿襲下來的式樣,這些都是氏族圖騰標誌的再現。
與氏族制度相適應的是落後的生産力。
1949年以前,“砍山欄”在黎族地區仍佔重要地位。這種耕作方式是,先把林木砍倒曬乾,接著鑽木取火引火,焚燒清除殘燼,待雨後表土鬆軟播種。播種時男用木棍戳穴,女點種。不施肥,不中耕。收穫時用手捻小刀逐穗收割。這種砍倒燒光的原始鋤耕農業,也就是農業發展史上的“刀耕火種”耕作方式,這種生産方式盛行于母系氏族公社時期。
在這母系氏族時期,婦女在生産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因此也受到人們的尊敬,這在合畝制地區有所反映。如仍然存在著嚴格的男女自然分工,婦女們專門從事稻田的插秧、“山欄”地的播種,以及以後的除草、收割、儲藏、加工等重要的工作。合畝內開始插秧和收割時候,也要由“畝頭”的妻子先做一種宗教性的儀式後,合畝內的其他婦女才能進行。此外,婦女還是唯一掌握制陶技術的勞動者。
隨著生産力的發展,黎族社會逐步過渡到父系氏族社會。
由於燒墾農業的不斷發展,男子逐漸從漁獵轉到農業這一主要生産部門中來,同時,以牛踩田為主要形式的水田耕作也逐漸得到發展。婦女在生産活動中逐步退居到次要地位,男子開始代替婦女成為主要的農業生産者,促使黎族的原始社會開始進入以父系計算的、男子家長起著主要作用的父系氏族公社時期。
20世紀50年代初期,在今五指山市一帶地區還保留著一種帶有父系家族殘余的合畝制。合畝制由數戶至一、二十戶有血緣關係的家庭組成。一個合畝約相當一個父系小氏族。在氏族內部,土地、牛只共同使用,集體勞動,共同消費,成員之間有互相幫助的義務,氏族內部人們過著平等的生活。當時氏族內部已經出現了貧富差別,私有財産開始萌芽,在這些地方,黎族社會正處於一個以公有為主,夥有、私有同時並存的父系氏族公社末期的經濟形態。
1.2峒組織
在今五指山、保亭、瓊中等地,1949年前仍保留著一種具有特色的縣以下的基層社會政治組織,即“峒”,原意是“人們共同居住的一定地域”。
黎族峒組織,文獻早有記載,尤其是宋元以後的文獻記載頗多。
宋代,黎族社會組織稱“峒”,每一宗姓為一峒,全島黎峒林立但規模較小。當時蘇軾有詩云:“四州環一島,百峒蟠其中”。(宋·蘇軾《戲作》,載《東坡全集》卷二十四)宋代黎峒究竟有多少,史無明文記載。但《諸蕃志·海南》卷下記載了黎峒的一些情況:崇寧間(1102~1106)王祖道撫定黎人就達907峒,可見宋代黎峒數目之多。當時,峒與峒之間,各自為政,互不相屬,“鹹無統屬,峒自為雄長”。説明宋代黎族社會尚停留在較落後的階段。
宋代諸黎峒之間也出現了一種鬆散政治聯盟,産生了一些有一定權威和影響力的首領。其中最著名的有能制服36峒的都統領王二娘,率領80峒的王仲期等。也就是説,在王二娘、王仲期的統治地區,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部落開始向以地緣為基礎的部落聯盟過渡。
明代,黎族地區社會組織仍為村峒,村峒數量較多。據清初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廣東下》記載,各州縣黎峒數量為,瓊山126,澄邁137,臨高239,定安112,文昌35,樂會53,儋州209,昌化93,萬州93,陵水30,崖州92,感恩41。明代海南島12個州縣中共有黎峒1260個。
清代,在黎族地區建立的土官制,主要是在黎族村峒設峒長、總管(或稱黎總)、哨官、黎甲、黎長、黎首等職。根據道光《瓊州府志》,並綜合同治《廣州圖説》、光緒《廣東輿地圖説》,清代州縣轄屬的黎峒情況是:
瓊山下屬軍屯外峒、大水上峒、大水下峒、小水上峒、小水下峒5個,轄黎村218個;
定安下屬加釵峒、南蛇峒、十萬峒、喃嘮峒、紅毛上峒、紅毛中峒、水滿峒6個,轄黎村142個;
樂會下屬北峒、南峒之上峒、南峒之中峒、南峒之下峒4個,轄黎村21個;
臨高下屬番溪峒、青阜峒2個,轄黎村30個;
儋州下屬馮墟峒、七方峒、薄紗峒、龍頭峒4個,轄黎村168個;
昌化下屬大村峒、大員峒2個,轄黎村16個;
萬州下屬北峒、西峒、太平外峒3個,轄黎村37個;
陵水下屬黎村(弓)36個;
崖州下屬東路6峒、西路6峒共12個,轄黎村114個;
感恩下屬樓峒、王峒、古鎮州峒3個,轄黎村40個。
總計清代全島10州縣,峒42個,村(弓)822個。
與明代相比,村峒數量已大為減少。其原因是大批村峒劃入清政府直接管轄,成為清政府的編戶齊民,不再稱作峒了。
清光緒十三年(1887),馮子材率兵“平黎”後,設立“撫黎局”,作為統一管轄黎區的最高機構,下設總管、哨官、頭家等官職,任用黎族內部原來的公眾領袖,通過他們層層統治黎族人民。這種統治方法一直沿用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不同者只是官職名稱的更改而已。1932年陳漢光任“撫黎專員”時,改“撫黎局”為“黎務局”,易總管為團董,日軍登陸海南島後,國民黨軍隊退入黎區,又將團董改為鄉長,下設保長、甲長。
直到1949年以前,黎族群眾一般稱總管、團董、鄉長等類人物為“奧雅”,“奧雅”黎語即“老人”之意,黎族稱呼他們的首領為“老人”,説明原始氏族社會的長老觀念仍存在於民眾思想意識之中。
總管、哨官、頭家的授受有一定的儀式,總管由“撫黎局”委派,並給委任書、印章、銅牌、衣履、布鼎等物。哨官由總管委派,也有委任書、印章、銅牌、衣履、布鼎等物。頭家由哨官口頭指派,總管、哨官均為世襲制,頭家多由群眾推舉,但也有少數世襲的。各人的職責視其所轄範圍大小而定,總管一般是管一峒或數峒,哨官管數村,頭家管一村。清代《黎岐紀聞》雲:“黎頭轄一峒者為總管,轄一村或數村者為哨官,凡小事由哨官處斷,大事即報總管,總管不能處斷,控告州縣”。處事完畢,除備酒菜宴飲外,還需要送酬物給哨官或總管。總管、哨官的職責,每年替“官府”催收錢糧,平時根據傳統習慣處理峒內事務,維護社會秩序。一般沒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備大鼓一面,遇事或開會則擊鼓傳眾。
下面以番陽峒有關情況為例,看看峒長任命過程及峒長處理峒內事務的情況。
番陽峒曾受紅毛峒總管管轄。番陽峒最初的峒長是由上級總管召集全峒各村的畝頭村頭集會選舉出來的。當峒長的條件是通曉事理,愛護民眾,為民眾擁戴,如能操海南漢族方言更為優先。峒長選出後,由各村頭召集村民徵詢意見。然後村頭告訴大家,今後要服從峒長的領導。峒長要經過上級總管委任,並賜長衫一套,皮靴一雙,紅纓帽一頂,長煙桿一支和皮煙袋一個,這些物品要依次傳給下一任峒長。
峒長死後,一般不另選,由其子繼任,無子可由弟繼。新一任峒長也要經過總管加委,才能正式上任。大約19世紀末,紅毛峒總管王政和曾親自到番陽,加委什茂村王瓊榮為番陽的峒長。政和騎馬將到番陽時,由各村哨官、頭家或老人在村內擊鼓,集合全體村民出來歡迎。政和召集全體畝頭以上的首領開會説,今後由王瓊榮做番陽峒峒長,大家要服從他的領導,團結好,搞好生産。會後與會者飲酒祝賀。
大約20世紀初,番陽峒才花村有人偷了哈方言村民的牛被抓住,對方要求罰牛100頭。峒長便召集全峒哨官、頭家開會,商量解決辦法,然後由峒長與哈方言的人們交涉,對方同意減罰為30頭牛和50個光洋,並聲言如不照數付清將攻打才花村。峒長便到才花村召集全體村民商量,才花村同意付清牛和光洋。因偷牛者無力負擔全部的牛和錢,便由他所在的合畝成員共擔。問題解決後,偷牛者殺了一頭黃牛,請峒長、哨官、頭家、才花村全體畝頭及哈方言牛主一同飲酒,才花村村民自由參加。酒後偷牛者還送了800個銅錢做為報酬。
峒有固定的地域。峒的地域一般以山嶺、河流為界,並且立碑、砌石或栽種樹木、竹子等作為標誌。峒有大峒、小峒之分,大峒之內包括若干小峒。如瓊中紅毛下峒,包括毛貴、喃嘮、毛興、毛路、牙開等5個小峒,一個小峒之內往往有兩個以上的自然村。峒與峒間的界線是自古代就劃定了的,不得隨意侵犯,全峒人都有保衛峒域的職責。如若到別的峒種山欄、採藤、伐木、漁獵等,一定要徵得該峒峒首以及其他頭人的同意,並繳納一定數量的租金或禮物。未經同意,將被視為對對方權利的侵犯,往往因此而釀成衝突或械鬥。19世紀末期,毛枝峒有人想到毛道峒開荒種田,便請毛枝峒峒長挑著一缸酒和一頭二、三十斤重的豬,送給毛道峒峒長。毛道峒峒長約請本峒的兩個畝頭一起喝酒商議,最後同意了毛枝人來毛道峒開荒的請求。
峒內成員血緣關係逐漸被經濟和地緣關係取代。小峒原來居住著同一血緣集團的人,他們之間嚴格禁止通婚。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員遷徙混雜,一峒之間開始存在兩個以上的、互相通婚的血緣集團。但峒內各血緣集團還保留著各自的公共墓地和共同的祖先崇拜。在合畝制地區,峒內許多與原住居民沒有血緣關係的外來戶多是龍仔、工仔,他們經過兩三代之後,有些從龍公的合畝中分離出來,單獨組成一個合畝或一個村莊。
峒內成員的行為都有一定的規範。峒內成員都以世代相傳的傳統習慣為一切行動的準則。成員們對峒的疆界有保衛責任;峒內成員間有相互援助和保護的義務,如受到外峒人欺侮時,必須為其復仇;共同負擔械鬥時向外請援兵的費用;選舉、罷免或繼承村峒的首領等。這些行為主要靠習慣法來維持。住在毛道的原居民是樸基和樸衝的後代,後來移居該峒的“龍仔”及其後人,也成為毛道峒的居民,他們與該峒居民本無血緣關係,但他們在保衛峒的疆界和與外峒鬥爭時,也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峒與峒之間一般都保持著友好的關係,但由於統治階級的挑唆和一些利益關係,峒與峒之間也會發生械鬥。
峒與峒之間的友好關係,主要體現在互相通婚,結成婚姻集團;在生産或生活上,如農忙、婚喪、建房等要互相支援或幫助;與其他峒或別處發生糾紛、械鬥時,峒與峒之間相互支援。
1949年前,在某些地方的械鬥過程中,械鬥之前以豬頸或“雞毛信”(用一條細小的白藤打一個大圈三個小圈插上一條雞毛)作為“械鬥通牒”送給對方,表示要索取指定數量的罰款。若對方拒絕付出罰款立即將雞毛信退回。從此雙方進入械鬥狀態。進攻前必須舉行“雞卜”以佔吉兇。對待俘虜一般不加殺害,以便和解後與對方交換或索取贖金。械鬥的和解一般請有權勢的峒長主持,並由雙方當事人殺牛設宴,在宴會上峒長與械鬥雙方砍箭為約,達成和解。
清代在今保亭一帶設根椰峒和瑯瑥峒。根椰峒下轄七弓半,即百萬頭弓、加札弓、南味弓、某文弓、昂貢弓、某正弓、大本弓、只讓半弓;瑯瑥峒下轄五弓,即宋村頭弓、六底弓、大水弓、界弓、加達弓。每弓設有哨官管轄,只讓半弓附入某文弓管轄,不設哨官,故名半弓。到20世紀30年代,弓的名稱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弓的數量基本未變。即首弓、二弓、三弓、四弓、五弓、六弓、七弓、大坡弓、祖關弓、加達弓、大本弓、毛政弓、半弓。1935年,除五弓、祖關弓、大坡弓以外,其他各弓歸屬新成立的保亭縣。
2.合畝制
合畝制地區分佈今五指山市一帶,該地區多有以“毛”字開頭的地名,如毛輝、毛棧、毛貴等。合畝制地區屬杞方言,多是王、黃兩姓。當時是“懸崖阻隔”、“深林密布”,歷史上曾是“外人不復跡”之處。他們和外部世界(即漢族)的來往較少,吸收外來文化不多,加上歷代反動統治者的摧殘,社會經濟發展相當緩慢,因此,這裡一直保存著在其他黎族地區已先後消失的一種古老的原始的勞動合作方式——合畝制。
合畝制是黎族特有的生産和社會組織。從生産關係和生産力的關係來看,合畝制屬於原始社會末期的一種生産方式。合畝,黎語稱為“紋茂”,意為“大夥在一起做工”,是進行農業生産的基本單位。
2.1合畝制分佈
保亭縣第三區共有14個鄉(小鄉,下同),在今五指山市的暢好、南聖、衝山、毛道等地一帶。保亭縣第五區有2個鄉,在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毛感等地。
白沙縣第二區部分7鄉,在今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什運鄉的部分地區和五指山市毛陽鎮一帶。
樂東縣第二區的3個鄉,三個鄉現屬五指山市番陽鎮。
保留合畝制的地區共有26個鄉,總面積共約1000平方公里,約佔黎族地區面積的8.7%,這26個鄉共有971個合畝,3591戶,13413人,佔當時黎族人口(36萬人)的3.73%。
合畝制地區處在五指山中南部地區昌化江的中上游,深入五指山腹地,河谷兩旁高山海拔多在一千米以上,高山上生長著熱帶季雨林,在河谷和低丘上分佈著黎族村落。
2.2合畝制基本特徵
2.2.1合畝制的組織基礎是血緣關係。合畝的組織有大有小,最小的合畝僅有2戶,通稱“兄弟畝”、“父子畝”,最大的達三十多戶,有些地區以小畝為多,有些地區以大畝為多,不同地區情況不一。一般來説2~6戶較為普遍,20~30戶的大畝比較少。從合畝的組織形式看,可分親屬組織和混合組織,親屬組織由父子、兄弟、叔侄、堂兄弟、岳父、女婿、舅父外甥等直系或旁系血親組成,混合組織以親屬組織為基礎,吸收外來逃難窮人“龍仔”參加。
“龍公”與“龍仔”是海南漢族方言的稱呼。黎語稱“龍公”為“沃凡”,直譯為“做富人”,也有“做主人”的意思,黎語稱“龍仔”為“沃伐”,“龍仔”直譯為“做窮人”,也有“做長工”的意思。
畝頭都是以血緣關係中有能力的長輩擔任,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已婚;但亡妻後尚未續弦者不能當畝頭;有豐富的生産經驗和傳統知識,懂得領導和指揮生産,能夠執行生産前後的宗教儀式。畝頭的妻子在管理婦女的生産活動方面是丈夫的得力助手,她也與丈夫一起執行生産方面的各種儀式。除領導生産,主持産品分配外,對於合畝內部以及其他合畝之間的一切大事,畝頭都要出面協商、調解和處理。畝頭的意見沒有強制力,一般情況下畝眾都會表示同意。畝頭和畝眾一樣參加集體勞動,分配産品方面比較平等。
合畝是以血緣關係組成的,血緣關係是組成合畝的基礎。
2.2.2生産資料不論私有還是公有都一律由合畝統一經營,不計報酬。
合畝制地區的山林和其他黎族地區一樣屬全峒所有。峒內各村土地以山林、河流、植物為界,不得越界開墾。每一村莊的合畝要砍山種植,只需事先在要砍山的範圍內,用茅草在周圍的樹榦上打結,以示有人佔有和佔有土地面積的大小。春節前後砍山,4月燒山,5月雨水降臨種植,10月收割。種植一至二年后土地貧瘠丟荒,另尋一處土地肥沃的荒坡開墾。水田和耕牛則由合畝集體所有或幾戶共有或一戶所有,以一戶所有為多。對集體所有和幾戶共有的土地或耕牛,每個合畝成員在分畝或退畝時都可分得他應得的一份。生産工具全部私有,損壞則由各戶自己修理和添置。所有生産資料都由合畝統一經營使用,一律不計報酬。
2.2.3畝頭家長式的指揮領導。
“畝頭”,意是&&犁田的老人即“犁第一路田的人”。畝頭有著傳統的權威,負責組織計劃和領導指揮全合畝進行生産,如犁田、收割、選地等農事活動都由畝頭領頭做,畝眾才下田耕作。勞動産品的分配也由“畝頭”掌握。“畝頭”是合畝內一畝之長,按傳統的風俗習慣領導合畝,畝眾對“畝頭”絕對服從,“畝頭”對畝內畝眾之間的糾紛負責調解,對怠工的畝眾有權批評教育,對外則代表合畝。“畝頭”的妻子也是畝內婦女勞動生産的&&人,如拔秧、插秧、割稻、捻稻等都由“畝頭”妻子領頭,婦女們才跟著下田勞動。
2.2.4明顯的自然分工和簡單的勞動協作。
合畝的勞動生産有著嚴格的性別分工。一般男子負責犁田、趕牛踩田、挑擔、砍山欄,戳山欄穴;婦女負責拔秧、插秧、割稻,下山欄種等;老幼則按體力條件分工,稻穀成熟的時候,老人負責趕鳥,平時看田水,照管幼兒;小孩負責放牛或做家務等。由於男女之間的工作分工成為傳統的習慣,一般男不幫女,女不幫男。合畝的生産習慣是共同勞動,同出同歸。
2.2.5平均分配和分別消費。
合畝對勞動産品的分配原則是按戶平均分配,對人口多少勞動力多寡都不加照顧。在分配前先扣除以下留糧:一是種子。二是給畝頭留下“稻公稻母”(它是合畝收穫時由畝頭保管留作備荒或待客用的穀子,但實際上是歸畝頭所有,而畝眾卻認為,如不給畝頭,則來年不會得到豐收)。三是“留新禾”。收割時,先留10至12把稻穀(約24斤)給畝頭煮飯釀酒,畝頭吃了新谷畝眾才能開始吃新糧,它也有祈豐年之意; 四是“聚餐糧”。留谷幾十斤,交畝頭釀酒,待來年插完秧後合畝成員共飲,有米剩餘則煮飯吃。五是“公家糧”、“青年糧”。留公家糧的數量由大家商定,需要動用也由大家商定。畝頭可以用它來待客,因結婚、蓋房或者有困難的合畝成員也可以動用此糧。有的合畝還設有“青年糧”,一般是勞動力強的給24把(約48斤),勞動力弱的給12把,供他們積攢做衣服。當年要辦婚事的青年(一年只限一人)應留糯谷72把以備釀酒。總之,扣除以上留糧後,無論畝頭、畝眾,産品都按戶平均分配。在分配時由畝頭掌握,按戶一把一把的分配,割完一片分一片,分完為止。親屬組織合畝的分配比較平均,混合組織合畝對外來戶特別是“龍仔”則少分一些。合畝制地區都是小家庭制,以戶為消費單位。人口多的戶,糧食不夠吃時,他可以向畝內其他戶借用或向畝頭分一些“稻公稻母”,這些借用的糧食,可以還也可以不還。
2.2.6在不妨礙集體勞動的情況下,容許從事以戶為單位的個體勞動,産品歸私人所有。
合畝的集體勞動範圍主要是種植稻穀,除集體勞動外,各戶可以砍山種植旱稻和雜糧,房前屋後附近的園地歸各戶種植,其收穫歸各戶所有。
2.2.7合畝的産生是由於生産力的低下。
1949年前合畝制生産非常落後,當時嚴格的性別分工和平均主義的共同勞動使勞動力嚴重浪費,同時耕作方法又非常落後,保留著原始的“刀耕火種”、“牛踩田”和“手捻稻”等,生産工具也保留木犁、竹犁、木耙、尖木棍(一種戳穴的工具)等。畝頭和畝眾的農業生産知識也極其貧乏,粗耕粗種,不懂得積肥、施肥,稻田的排水灌溉,任其自然;不懂得防治病蟲害,加之靠天吃飯,因而平均每畝水稻的産量約150斤,最高200多斤,最低僅幾十斤,旱稻畝産更低。合畝的組織形式,勞動分配,耕作技術,生産工具都非常落後,在生産力水準非常低的情況下,不可能以戶為單位進行獨立生産,只能組織起來共同耕作。
2.2.8合畝的生産關係與生産力的矛盾表現。
土地和耕畜已有一部分是各戶私有,農具全部私有。土地和耕畜已有買賣、租佃、交換的現象發生,這説明合畝的生産關係的基礎已不完全是生産資料公有制,但對生産資料的使用卻是統一經營,不論私有或公有都一律不計報酬。這種生産資料的佔有和使用之間的矛盾是合畝制矛盾的一個方面。合畝在生産方面是共同勞動,在消費方面卻是以戶為單位分別消費。而分配的原則不論人口與勞動力多少按戶平均分配,這種勞動與分配之間存在的矛盾,是合畝制矛盾的另一方面。吸收外來戶和“龍仔”參加的混合畝,由於外來戶及“龍仔”與原有血緣關係的“畝頭”、畝眾在地位上有所不同,特別是在分配上對外來戶和“龍仔”少分,個別擁有大量“龍仔”的畝頭可以不參加勞動,説明這一類型的合畝實際上已産生了剝削和階級的萌芽。
2.3合畝制的性質
合畝制的性質是原始社會父系家長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合畝的組織形式是,2戶至30多戶,主要以血緣關係及血緣關係的男長輩“畝頭”為領導的家長制農業共耕組織。“畝頭”掌握和領導畝內勞動生産及分配。合畝的生産關係的基礎不完全是生産資料的公有制,它的生産資料由各戶私有、幾戶共有和合畝所有,以各戶私有佔主導地位。人們對私有觀念的認識比較模糊,在合畝內對生産資料的使用是統一經營並一律不計報酬。合畝制是一種私有制的家庭共耕組織。幾戶共有和合畝所有是極不穩定的,如果在畝中有人退畝分畝或因故出售典當生産資料(如土地、耕牛),都有權取回自己應得的一份。有些合畝所有的生産資料主要是“祖遺”,從實質上看合畝制的生産資料可以説是私有制的範疇,但又具有其特殊的表現,即從合畝制生産資料的佔有和使用的情況看,它佔有的實質是私有的,而使用是統一經營,是一種農業共耕組織,即農業共耕社。畝內的共同勞動,是平均主義的簡單勞動協作,完全表現了人們勞動上平均主義心理。按性別嚴格的分工,合畝的組織基礎是按血緣關係“畝頭”家長式的指揮領導。生産上的落後耕作技術與迷信和傳統習慣,産品按戶平均分配的原則等説明合畝制存在著很大程度的原始殘余色彩。合畝的組織基礎由“畝頭”領導;合畝的生産資料所有制和使用上的統一經營、共同勞動、平均分配、分別消費等的情況看,合畝制的性質是原始的父系家長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
2.4合畝制地區私有制因素的産生
合畝制地區私有制的發展是有一個過程。在今瓊中等地,早在清末私有制經濟就已産生了。但發展較快是20世紀30年代以後, 國民黨政府把總管、哨官、頭家改為團董、鄉長、副鄉長、保長、甲長後,一些畝頭與國民黨政權相互勾結,搜刮民財,剝削百姓,聚斂了不少的錢財。
毛道鄉王老本與番陽鄉任國民黨中隊長的王明則、正副鄉長王老帶、王老光結拜兄弟,其子王老向兄弟也相繼充任國民黨軍隊中隊長,由於與國民黨勢力勾結,王老本合畝,有耕牛44頭,鐵犁17張,鐵鋤28把,鐵鏟14把、鉤刀31把、手捻小刀30把、土槍18支、標槍8支、紡織工具19套、魚網24付等,合畝內全部耕地和多數農具,成了王老本剝削“龍子”的手段,他在毛道以外,還佔有耕地104畝,出租土地。他手中的耕地和耕牛,大多數是他父子兩代用高利貸和其他方式巧取豪奪得來的。他的父親為畝頭時,搶奪了王老袁父親的全部耕地,王老本自己做畝頭時,也搶奪了他人的土地,並迫使被搶奪者成為“龍子”。王老東借王老本一頭牛被人偷去,便罰他賠20頭牛,賠了10頭牛後還迫使他當“龍子”。王老本還搶奪了“龍子”王老袁的4頭牛。王老本血緣親屬的各“畝眾”,形式上也和“龍子”在簡單協作的形式下一同參加農業生産,但不受任何約束和監督,王老本父子完全不參加生産,只監督“龍子”勞動,“龍子”以自己的耕牛和生産工具在王老本父子的監督下進行生産。王老本在分配時所得有:揀出好穀子裝滿兩個穀倉;每塊水、旱田收7把、山欄地收12把“稻公稻母”,共收144把穀子;留下給國民黨政府納稅的穀子;留下公家聚餐的穀子和“留新禾”;留谷種等。其中第一項全歸王老本所有;第二、四項歸王老本和他的血緣親屬各戶分一些,只有第五項和“龍子”有關,這五項已佔去了全部收穫的大部分,餘下分給各戶的穀子很少。“龍子”王老袁分得的穀子僅夠全家吃半個月。又如雅袁王老輪合畝,王老輪未當“畝頭”前,就與甲長王老本及樂東縣惡霸勾結,依仗這些惡勢力,他從不參加“合畝”的生産勞動,在分配時,又強給自己雙份糧食和獨佔60%的糯米,破壞按戶平均分配的原則,在迫使其父讓自己繼承“畝頭”後,就更加胡作非為,藉口畝眾的祖先都借過他祖先的牛,殺牛祭祀,擅自將“合畝”公有耕地13畝全部賣給外村人,用低價強行買畝眾耕地轉以高價賣出,強迫被他誣罰而不能付出罰款的人為自己當“龍子”,並強迫“龍子”為自己家服雜役,不給“龍子”以傳統的人身自由,憑藉甲長的地位,不按傳統的民主辦事,擅自處理“合畝”內的一切重大問題,任意打罵處罰畝眾,仗勢雇人打死和自己通姦婦女的丈夫,並把她搶來做妾。像王老本、王老輪這樣的畝頭已蛻變為反動階級的代表人物。
2.5合畝制的解體
1947年合畝制地區解放,合畝制開始解體。但直到1956年農村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前,合畝制地區仍然實行合畝制。合畝制存在的基礎是極其低下的生産力。隨著生産力的發展,合畝制必然走向解體。合畝制的週邊地區今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紅毛鎮,清乾隆以前是以合畝制為單位進行生産活動,乾隆以後便逐漸瓦解,到了1949年後全部是個體農戶。
解體的原因:
(一)漢族地區先進生産技術的輸入,生産工具比中心地區進步,有附近漢族單幹做榜樣,能比較迅速地促使合畝瓦解為單幹。
(二)合畝制發展到現20世紀50年代,雖然生産力水準仍然極其低下,但與原始公社制度條件下的生産力水準相比較,已有了很大的進步和發展,人們也懂得了一定的農業生産知識。由於從漢區輸入了鐵制生産工具,合畝內部存在的矛盾逐漸尖銳化。人們對平均分配不滿,加之到了中華民國時期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異常尖銳,一些總管、哨官、頭家和到後來的國民黨的鄉長、保長、甲長的勒索壓迫使合畝的生産資料不得不變為私有。以免一人犯案,禍及全畝,所以誰犯了案只罰他一人,變賣他一戶的田産去賠償,不至於影響其他兄弟的生産和生活。
(三)分畝分田産引起一系列的爭吵糾紛,兄弟妯娌之間不團結是促使整個邊沿地區合畝迅速解體。
上述原因使合畝分化為單幹戶,其他地方也由大合畝變為小合畝,小合畝變為單幹戶、這種分化解體的事實,可以説明合畝的自發趨勢。而且合畝制地區的周邊地區已從合畝制進入個體經濟。合畝解體為個體經濟準備了條件。中心地區合畝由大變小,畝數日益增多,戶數日益減少,並從合畝中不斷分化出單幹戶來。
出現單幹的原因:
(一)合畝內人口年年增加,但耕地面積一般沒有增加或增加很少,因此産品不夠維持全畝人的生活,於是便分畝單幹。
(二)合畝內各戶生産資料佔有不平等,勞動力和人口有多有少,其中田多人口多的戶,受到按戶平均分配産品原則的限制,往往缺糧,因此一旦具備田地、耕牛、勞動力等三個條件便單幹。它可以收多少得多少,生産積極性高,可以逐步從缺糧戶變為余糧戶。
(三)合畝內兄弟、妯娌之間往往因出工多少,勞動勤怠等彼此鬧矛盾,不團結導致難以合作,這樣也造成分畝。
(四)極少數好吃懶做的畝眾,屢教不改,被勒令退畝,變為單幹。隨著生産工具的改進,生産力的提高,個體勞動獲得生産資料的可能性增長以後,合畝共耕集體勞動就成為生産力發展的桎梏。因此,一旦有可能,就必然分畝單幹。從合畝走向單幹是不可抗拒的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1953年以後,政府採取行政手段,對合畝制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其過程:第一步,有些地區把合畝改為“生産組”。1954年結合普選工作,在工作隊指導下,每個合畝除“畝頭”外,另由畝眾內選出一個組長,並將合畝改稱為生産組。實際上原封不動地保留合畝制,增選一名組長改一個名稱就是生産組了,還有些地區把幾個合畝合併為兩個生産組,各村各設正組長一名(由男性擔任),副組長一名(由女性擔任),由民眾選舉,每組包括若干合畝。
第二步:在合畝的基礎上建立農業生産合作社。把合畝和單幹戶組織起來,合畝所有的土地,除每戶留出半畝園地由自己種瓜菜外,其餘全部不記報酬,由社聯片經營,耕牛全部入社,牛屬社員私有,由社公養公用不計報酬。但入社後母牛所生的小牛和社平分,如有死亡,社不負責。勞動力分為一、二、三等。一等勞動力每天記6個工分,二等勞動力記4個工分,三等勞動力記3個工分。農業合作社實際是把幾個合畝和一些單幹戶合併起來,合併之後,只是把過去按戶平均分配改為按勞力的等級分配。對生産資料——田地、耕牛的處理基本上和合畝一樣,由社公養、不計報酬。合畝時可以分畝和退畝,田地耕牛可以自由帶來,入社後這些權利已經受到嚴格限制。
第三步,人民公社化,1958年8月試辦人民公社,幾個月內參加公社的農戶佔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總農戶的六成。合畝制全部解體,合畝制地區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合畝地區歸併為8個公社,徹底取消了個體經濟和生産資料私有制,社員靠工分過日子。合畝制地區的群眾稱呼人民公社是“合大畝”,至此合畝制全面解體。
3.習慣法
歷代封建政權在黎族地區的統治一直較為薄弱。在中部山區,直到20世紀30年代以前,還是行政建置的空白。加上黎族沒有文字,沒有成文法,維繫黎族社會幾千年的發展歷史不成文法即習慣法,則起到協調峒與峒、部落與部落、村與村、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在黎族傳統社會中,指導弓峒部落成員行為準則的法律,主要是在社會交往、婚姻家庭和經濟關係中逐漸形成的道德準則和社會規範,一般稱之為習慣法。這個習慣法保證了黎族社會得以正常發展,並成為每個社會成員和群體的自覺意識和行為規範。習慣法內容涉及生産、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歷史的發展,有些習慣法已經消失,有些習慣法的內容得到不斷的完善,有些習慣法內容一直沿用至今。
黎族的習慣法對某些道德準則和社會規範並沒有精確的、詳細的規定,各地區對犯罪的處理不盡相同,沒有常設的執法機構。對弓峒之間的糾紛械鬥,由各弓峒的峒長們協商解決;對峒內的糾紛和違法行為,由峒長裁決;在村內的糾紛和違法行為由村長和村中奧雅裁決;在兩個村之間的糾紛和違法行為,由兩個村的村長和村中奧雅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由峒長裁決,或舉行神判。峒長無法裁決的送交官府處理。
3.1習慣法的內容
黎族習慣法的的內容十分豐富,本書不少章節中多有涉及,這裡僅作扼要介紹。黎族習慣法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3.1.1關於財産關係的規定
習慣法的主要職能是保護財産的所有權和調整財産關係,包括社會成員的私有財産和全峒的公共財産。
對全峒的公共財産的規定:峒與峒之間以山川河流為界,峒管轄的範圍神聖不可侵犯。峒內的土地、森林、河流未經許可,外人不能越界砍山開荒、採藤、伐木、打獵、捕魚和居住等,須經本峒許可,還要上繳一定數額的物産給峒長,上繳物産的多寡要根據內容和行為而定。採藤、打獵、捕魚要上繳一些獵肉、魚,這些物産由峒長和峒長所居住的村莊的奧雅享用。砍山開荒、伐木、居住上繳的物産多,如上繳豬、牛、光洋這些物産是峒長所居住村莊的公共財産。當外人侵犯了本峒利益而與別峒發生械鬥時,全峒人都要參加戰鬥,戰鬥所需要的費用由全峒人共同負擔。峒的公共財産受到全峒人的保護,全峒人也要保護峒內成員的私有財産不受他人侵犯。
峒內村與村之間也以山川河流為界,村與村之間也不能越界砍山開荒,採藤、伐木、打獵、捕魚,違者峒長負責仲裁,罰款賠償。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如有人要想砍山開荒種山欄,在肥沃的土地上,確定開荒土地的面積,並用茅草在樹榦上打結,標明砍山的範圍,別人看見標記,知道此地已有主人,便很自覺地另辟一處。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長出一棵果樹苗或其他實用樹苗,哪怕只有一尺高誰先用茅草在樹榦上打結或用刀在樹榦上砍一個交叉做記號,這棵樹長大成材或開花結果,則歸打草結或砍交叉做記號的人所有,其他人不得採摘、砍伐,違者按盜竊罪論處。
對盜竊犯的處理。各個時期各地區對盜竊的處理不相同。如昌江七差一帶美孚方言的黎族,1949年以前,盜賊夜晚行竊被打傷、打死,都要罰其家人賠償牛、谷等。被罰的物資全村人受用。現在,一些農村抓到盜竊犯罰四個100,即100塊錢,100斤米,100斤酒,100斤肉(豬肉或牛肉不限),四個100相當於1000塊錢。如抓到盜牛賊除罰四個100外,還罰一頭牛,這頭牛歸被偷牛的家族所有,全家族人受用。
墓山是祖先安息的地方,墓山的樹木不能砍伐,以免驚動鬼神危害人間。砍伐墓山的樹木被人抓到,有些村莊除罰四個100外還罰一頭牛,這些物産供全村人受用。另外家禽家畜毀壞別人的莊稼也罰四個100。
對財産的繼承權的規定。黎族家庭財産採取父系繼承制,只有男性後嗣才有繼承權,一般最小的兒子多分一份。死者無嗣,繼子繼承,無繼子則兄弟的孩子繼承。
債權關係。黎族社會私有制存在已久,而且出現了黎族內部和黎、漢之間的貿易及其他經濟活動對有關買賣土地、牛只,典當、租佃、雇傭、借貸方面,習慣法都有所規定。
遇上災年家庭困難,一般去跟親戚、朋友討糧,各家各戶給幾斤,整合一擔挑回家度過難關,這種情況不需要歸還。但別人缺糧找到府時,必須回送一些糧食,這叫互助。所以,黎族社會凶年不見逃荒者,無饑寒之民。
缺糧借糧上百斤需償還,借糧400斤償還的期限一般為3年,可用一頭牛來折算抵債償還。3年後無力償還,用一個男孩去幫債主養牛3年抵債。如在3年裏家裏有人生重病,需殺牛祭祀又向債主借一頭牛,這樣就等於借債主兩頭牛,無形中就等於把兒子賣給債主,債主把這個孩子當自己的兒子一樣對待,改名換姓隨債主供奉一個祖先鬼,他的後人即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也一直留在債主的村子裏和債主的後人供奉同一個祖先鬼。
黎族內部或黎漢之間的交易,過去以物物交換為主,黎族家庭以牛只的多寡定貧富,幾十、上百隻為富裕者。有關貿易及借貸關係,締結契約的方法有刻木為契,砍箭為信,結繩記事,書面契約4種為主。借貸不能償還,時間無論多久子孫可拿借據討債。
3.1.2關於婚姻家庭關係的規定
婚姻家庭關係的各種規範是黎族傳統習慣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各地區各方言都有自己的婚俗,同一方言不同地區的婚俗也有差異。一般為一夫一妻制,少數納妾、轉房、姑舅表婚、交換婚、入贅、童養媳等均是個別現象。
關於通婚範圍的規定。多在本民族本方言內擇偶。不同方言的黎族通婚很少。過去黎漢之間,多為漢男娶黎女,漢女嫁黎男甚少。黎、苗族之間通婚少。禁止近親結婚,有血緣關係的不能通婚。瓊中紅毛地區黎族隔十多代也不能結婚,如兩人執意要結婚,族中長老罰兩人脖子上挂牛軛、牛鈴鐺遊村方可結婚。上輩認了‘同年’‘老童’(即結拜兄弟姐妹)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也不能通婚。保亭加茂鎮毛林村,男女雙方的祖先,由於婚姻的關係而引起械鬥賠款,定下雙方不能通婚的規矩。
關於擇偶方式的規定。無論是在隆閨自由談戀愛,還是媒婆介紹,父母包辦,結婚需舉行訂婚、納聘、迎娶等儀式。結婚年齡一般多在15至16歲之間,童養媳更早一些。男方提出離婚,孩子留夫家,男幫女挑女方衣物回娘家,對岳父岳母説明離婚的原因,把他們的女兒送還給他們,婚姻即解除。女方提出離婚需償還男方的聘禮,大的孩子留夫家,小的孩子女方帶走。寡婦再婚不受干涉和歧視,財産和孩子留夫家,太小的孩子寡婦帶走。
3.1.3關於案件的審理和處罰
黎族傳統的習慣法,多是民法與刑法合二為一,司法大權掌握在峒長、哨官、頭家手中,一般案件由頭家處理,大的案件由哨官、峒長裁決,大事報總管,總管處理不了上報縣衙。對通姦處理較輕,對盜竊處理較重,對本村人處理較輕,對外村人處理較重,對峒裏人處理較輕,對外峒人處理較重。對罪犯的處理多處以罰款、罰牛、沒收田産,除此之外還罰豬、雞、酒、谷慰勞峒長和其他長老。
對窮人、富人照罰無誤。窮人少罰,富人多罰,窮人無力賠償,家族或氏族分擔賠償的責任。對於處罰的方法按不同情節給予罰物、罰款、肉刑、開除村籍、甚至死刑等。
3.2成文法
歷代統治階級對黎族地區的統治沒有頒發系統的成文法,只是到了明清涉及到某一方面的事情引起糾紛、械鬥或者是官員假借官府之名攤派各種勞役,民苦不堪言,民告官,官府刻石立禁示碑。禁示碑的數量很少,內容比較單一,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黎族的利益。
奉憲口口口(口為缺字)[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特受瓊州府正堂隨帶加三級記錄五次肖
為嚴行申禁事,照得衙門官吏、書役人等,入黎索擾久奉明禁。
本府自蒞瓊南,疊經申明禁令,遵行示曉諭在案。今據昌化縣屬大員峒、大村峒黎民符那休持呈稱,該處從前奉頒示禁,日久無口,以至騷擾復萌,或借官司名色,或借差役橫眉飭取貢香、珠料、花梨、大枝渡船木料、豹皮、棉花、黎峒藤、竹、鹿茸鞭、熊膽、花竹、蘇木等貨,奔走無期,猶索腳步陋規,膏脂盡竭。乞再給示勒碑,永垂嚴禁。凡遇應時公務,著落峒長辦理,毋許書役擅入黎地,借端索擾,至於峒長遵照,無故不得更,以俾得黎民安堵,共用舜日堯天等情,前來當批准,給示嚴禁並行縣遵照。嗣後倘有書役入黎,借端索擾等,捆獲送究在案,除行該縣遵照外,合行嚴禁,為此示諭告該黎峒峒長、黎民人等知悉,嗣後遇有必須應時正經公務,聽候該縣令傳喚,峒長諭令查辦,倘有不法書役借稱官差,擅入黎,勒取貢香料等物,索擾黎民,許該峒峒長、黎民捆獲解赴。
本府只憑嚴行察究,該峒長仍得所頒口示勒石,永遠遵照,毋得有違,自幹重咎,特示。
乾隆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峒長謝根村遵立碑起)
嚴禁碑[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
代理昌化縣事儋州正堂隨帶加二級記錄三次記大功二次李 為嚴禁私挖,照得縣屬亞玉山坐落黎地,土産石碌向有不法民人,潛入該山偷採,業經前縣林封禁在案,未及立碑。
本府奉委代理昌篆,于四月二十日到任,合行勒石,永遠封禁,所有縣屬軍民人等,一體遵照勿違,特示。
乾隆四十七年六月初一立
憑示勒碑[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
署昌化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淩 為準自行投納事,今于抱上都摘出水頭村、坡威村、居索村、居新村、落灑村、哥霸村黎糧一十六戶,共應納地丁徵銀九兩,大錢五分四厘正,遇閏每兩加銀四分六厘五毫,準該黎戶符那橫等,每年限定三月初十日著落哨官遊馬傳符養外興老大、老二、萬方等六名自行來縣投納清楚,以免糧差下村加徵,滋擾黎戶。每兩定折收納銅錢二千三百二十文算,共應折銅錢二十乙千四百三十二文,該黎戶不得違誤,過限致幹並究,特示。
符登葵代請
峒長紳士林開甲進官討示 道光二十二年五月吉日眾黎戶建立
3.3神(鬼)審判
黎族信仰原始宗教和巫術,他們十分相信神(鬼)判的效應。只要遇到難於判定的事情,他們便發毒誓,祈求神靈的效應以懲罰壞人。神判是一種巫術活動,是維護和執行習慣法的一種輔助而又具有強制性手段。神(鬼)判經常用於對通姦、盜竊等行為的裁定。如果丈夫風聞妻子與人通姦,但又沒有抓住把柄時,只好採取此手段:用火塘裏燃燒的木炭和火灰撒在茅草屋門裏,對妻子説:“你光腳從這裡踩著出去,如果你與別人通姦,眼睛會變瞎,不然是我的眼睛變瞎”。但妻子往往為了保全丈夫,寧願承擔罪名,而不走出去。黎族一懼怕死亡,二懼怕眼睛瞎,過去,黎族過著刀耕火種的生活,生産力低下,食不裹腹,眼睛瞎就意味喪失了勞動力,將給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在醫學落後地區,青光眼、白內障也會導致人的眼睛變瞎。但人們沒有意識到這一點,而錯誤地認為是做了壞事拒不承認,鬼神弄瞎他(她)的眼睛。這種神(鬼)判冤枉了許多人。
四、雷神判
雷電往往造成人畜死亡,這種自然現象對於缺乏科學知識的人,則認為是雷專劈壞人。當有些事情不能明斷的時候,便進行雷神判。如某個人的財物被盜竊,又沒有抓住盜賊,只是懷疑某人。在此情況下,無論是被偷的一方,還是被懷疑的一方,都可以把口水吐到手心裏,對對方説:“如果你確實沒有偷我的東西,你敢用你的手掌擊我的掌心嗎?” 或者説:“你確實認為我偷了你的東西,你敢擊我的掌心嗎?”如果是做賊心虛或者是不敢確定,一般不敢與對方擊掌。擊掌後由雷來審判,雷劈死誰,就是誰做了虧心事。人們相信,雷會劈死做虧心事的人。
神判是原始宗教的産物,當人們缺乏識別能力和不能以確鑿的證據解決爭端時,只好通過自然的指點,但是神判並非萬能,疾病、災難未必不降到無辜者身上。不過這些方式使人們的行為受到一定的心理約束。
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海南省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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